案情简介:母亲再婚三子女签订不赡养协议
原告朱某与前夫施永康生育三个孩子,即三被告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三被告由原告朱某与其前夫施永康共同抚养成人。施永康于1995年左右因病去世。
其后原告朱某拟与黄汉文再婚,三被告对原告嫁给黄汉文持有不同意见。1999年10月4日,在海门市三星镇原东进村村民委员会村干部在场下,原告、黄汉文与三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载明了“朱某到黄汉文家落户后,一切生活费用(生老病死)由黄汉文负责。
施某甲本人及姐妹不负责”等内容。其后,原告即与黄汉文再婚。现原告患有××、高血压,黄汉文也曾因患病住院治疗。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支付原告每月生活费800元、每月日常用药费用250元,住院治疗费用由三被告均分负担。
法院判决: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朱某生活费人民币220元;原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三被告各自承担三分之一。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现原告已年过八十、患有疾病,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依法无效。故1999年10月4日原告、黄汉文与三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朱某到黄汉文家落户后,一切生活费用(生老病死)由黄汉文负责。
施某甲本人及姐妹不负责”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生活支出情况、三被告实际情况等因素,并参考2013年度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水平,本院酌定原告生活费为每月660元,由三被告平均分担。
律师说法: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无偿的,也是无条件的。本案中,被告三子女因母亲再婚,就拒绝赡养母亲的行为是违法的。
此外,《婚姻法》第三十条也规定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因此,即使父母再婚了,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也有权索要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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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母亲再婚三子女签订不赡养协议原告朱某与前夫施永康生育三个孩子,即三被告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三被告由原告朱某与其前夫施永康共同抚养成人。施永康于1995年左右因病去世。其后原告朱某拟与黄汉文再婚,三被告对原告嫁给黄汉文持有不同意见。1999年10月4日,在海门市三星镇原东进村村民委员会村干部在场下,原告、黄汉文与三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载明了“朱某到黄汉文家落户后,一切生活费用(生
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父(或母)与子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那么这种协议到底有效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遗嘱”,获得遗产的对象只能是
不让探视子女就不给抚养费协议有效吗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夫妻由于种种原因积怨较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以“不让探望子女”相要挟,来迫使对方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与此同时,被告方往往也不甘示弱,针锋相对,以不支付抚养费相对抗。最终导致双方关系更加紧张和恶化,并对子女的身心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指“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以及“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经济上供养是指要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的条件。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年人,子女应该保证老年人暖衣饱食、营养充足。有条件的可以为老年人单独安排一定住房,没有条件的也要为老年人妥善安排一个住处。对于不能或不愿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年人,子女应根据老年人实际需要和自己的负担能力,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赡养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依据该规定,子女之间是可以就赡养义务进行分担,达成赡养义务分担协议的。由于赡养的目的是为了父母愉悦的生活,因此法律硬性规定,子女提出的赡养方案是要征得父母同意的。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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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赡养老人协议书的写法为:写明协议双方的姓名、性别、年龄等身份信息;写明协议双方自愿进行协商且经老年人同意的意思表示、赡养事实、赡养义务分配、分配依据等主要内容;协议当事人的签字以及订立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子女不赡养老人的还享有分割财产的权利,不过在继承老人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老人也可以因子女未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在订立遗嘱的时候不指定子女为继承人,排除子女的继承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
原告诉称原告张某文、张某武、张某万、张某英、张某杰、赵某、张某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拆迁利益,由原告共同均等享有拆迁补偿款557744.4元、共同均等享有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的七分之六份额;2、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张某鹏与霍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张某文、张某武、张某成、张某万、张某英、张某杰、张某超七名子女。原告赵某、张某明为张某成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后,续签劳动合同时,可以签无固定期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需要根据招标文件来确定
签了不公平协议的,如果属于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协议的订立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协议。 法律依据: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
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决定不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或者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的,也不犯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
如果是同一家劳务派遣单位与你签定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那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你已经满足与派遣单位形成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第二次合同到期后派遣单位不得以不续签合同来辞退你,如果不再录用你,你可以要求赔偿,赔偿期按三年算
最近有小伙伴咨询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让他签一份竞业限制协议,他问能否拒绝签定?一、劳动者能否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存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签署。竞业协议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签订为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或者离职证明来胁迫劳动者签的,该协议属于因胁迫而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是无效的。二、竞
你好,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属一般是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为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1、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也就是说,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2、如果儿子不依法赡养自己的母亲,母亲有权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母亲可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或社区、街道办、政府寻求帮助。母亲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3种可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需要指出的是,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子女可以不赡养父母的情况具体如下:(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