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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继承:被继承人与其子女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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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继承:被继承人与其子女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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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父(或母)与子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那么这种协议到底有效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遗嘱”,获得遗产的对象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数个【限于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位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对于“遗赠抚养协议”,获得财产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遗赠扶养协议,本质上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互付对价,双务有偿的财产合同,而对于法定继承人而言,其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牵连关系,因此,法定继承人不属于遗赠抚养协议的适格主体。

故,若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对象(接受赠与的对象)涉及法定继承人,那么该部分条款均无效。无效部分涉及的财产,最终将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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