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自住住房的或为子女、父母购买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或为子女、父母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恩施州境内自住房屋装饰装修的
4、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
6、无自有产权房屋租赁住房的;
7、低收入困难家庭缴纳物业管理费的;
8、房屋拆迁还建补差部分支取的;
9、离休、退休的;
10、辞职、辞退、开除等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或户口迁出恩施州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11、家庭成员(夫妻、父母、子女)重大疾病、不可预见重特大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材料如下:
购买自住住房或为子女、父母购买住房
(一)购买商品住房
1、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三年以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首付款发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
1、购买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直接开发的经济适用房,
(1)三年以内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2)首付款发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2、购买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委托单位自行开发的经济适用房
(1)三年以内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2)首付款发票(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3)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委托单位自行开发经济适用房的证明。
(三)购买二手房的
1、三年以内的《房屋买卖合同》
2、三年以内的契税完税凭证。
注:1、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凭三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购房合同或契税完税凭证)都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中的金额,也不能超过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90%。
3、为子女、父母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户口所在村委会(社区)或提取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为子女、父母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建造住房提供三年以内的《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三年以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翻建住房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三年以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大修住房(指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需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拆换,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需提供维修方案及预算情况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并需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三年以内的《危房鉴定报告书》
注:1、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需要的资金,也不能超过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90%。
2、为子女、父母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户口所在村委会(社区)或提取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恩施州境内自住房屋装饰装修的
1、《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2、《房屋装修合同》及预算清单、
3、装修费用凭证,
4、装修过程中现场查勘属实的入户调查记录及照片。
注:同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装修提取,提取金额按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的基本装修标准以内,且不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偿还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以上;
2、借款人及配偶无逾期贷款本息;
3、其公积金账户余额能够偿还全部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
4、填写《一次性结清公积金贷款抵扣申请审批表》。
注:抵扣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
额的90%。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
1、自住房购房合同
2、商业银行个人借款合同
注: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商业银行贷款总额且不超过账户余额的90%。
无自有产权房屋租赁住房的
1、租住廉租房、公租房的
(1)与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的《廉租房租赁协议》或《公租房租赁协议》、
(2)房屋租赁费付款凭证。
注: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同时不得超过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2、租赁社会出租房屋
(1)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2)《房屋租赁合同》
注:每年提取一次。每个家庭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2.5万元,同时不得超过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低收入困难家庭缴纳物业管理费的
1、民政局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2、当年所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凭证、
3、自有房屋的或租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注: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当年的物业管理费,同时不能超过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房屋拆迁还建补差部分支取的;
1、《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三年以内的房屋补差款付款凭证,
注: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房屋补差款金额也不能超过帐户余额的90%。
辞职、辞退、开除、户口迁出恩施州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提供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户口迁出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
离休、退休的
提供离休、退休证明办理
因家庭成员(夫妻、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发生不可预见的重特大事故的
当家庭成员(夫妻、父母、子女)患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慢性重症肝炎、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及其他重大病危疾病或发生不可预见的重特大事故(重特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害、住房损坏)可支取住房公积金。
1、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2、医疗费用发票、
3、重特大事故相关职能部门证明。
注:1、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人应承担的相关费用,也不能超过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2、为子女、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户口所在村委会(社区)或提取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死亡证明;
2、合法继承证明。
支取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由本人提供身份证前来办理。代他人领取的,须同时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及经司法部门或公证机关办理的委托书。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配偶本人也必须到场签字。
3、支取人提供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4、所有提供的资料需同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七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租住本市住房的;(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八)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就业的,或已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满一年的;(九)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的;(十)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十一)
一、住房公积金使用性提取(一)使用性提取条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被委托单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自住住房(包括现房、期房、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建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下同);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4、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负担比例。(二)使用性提取政策规定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①职工购买首套自
受理地点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需填表格
提取人在提供第十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和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下简称“《提取审批表》”)的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凭证。1、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和不低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凭证。2、购
住房消费类提取所需材料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对于补交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的,提供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及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2、购买二手房(存量房),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3、购买公有住房,提供公有住房
这些情况你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2.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支付首付款的;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4.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5.离休、退休的;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7.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8.房租支出超出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主体。3、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支付业务由受委托银行办理。4、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应本人办理,因故确实不能本人办理的,可以委托配偶、同户直系亲属或原缴存单位职工代办。受委托人代办提取业务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与委托人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职工、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二)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女性满45岁、男性满50岁的;(八)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1年以上(
(一)销户提取1.退休或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失业满两年的;5.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6.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7.出境定居的。注意事项:1.职工所在单位已将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缴存到账并办理账户封存;2.提取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二)使用提取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
1、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3、离休、退休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5、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8、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9、职工死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3、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首付款发票、借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4、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或者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5、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1)、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
在福州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福州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办理方法和相关事项如下:一、提取材料(一)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1.购房合同原件2.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已取得产权证的,提供的申报材料同“购买二手房”一致。(二)购买二手房的(含拍卖房)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
公积金作为住房储备金,在市民购房、租房及其他情形下都起到很大的作用。那么,公积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提取时需要什么材料?以下将为您解答。第一步:支取条件(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二)离休、退休;(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四)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五)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六)偿还个人
目前还有很多朋友不甚了解,今天就详细介绍下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是怎样的?购买自住住房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职工可实行一年一取且对月提取,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可
1、因购房原因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人购买住房,应于购房后的3周年内提出申请(即从有效购房合同签订的年月或房地产权证上所注明的购房年月计起,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止)。2、因偿还银行购房贷款原因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向银行贷款用于购买住房,申请时仍在正常还贷。3、因借款购房原因支取住房公积金(非银行借款)。申请人因购买住房或提前偿还购房贷款,向私人及非银行机构借款并经公证,同一套住房公积金提取累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六)在本市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七)农民工或户籍在本市辖区以外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九)本市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的;(十)因重大疾病导致
一、贷款购房第一次提取,需提供以下材料:1、贷款合同2、身份证3、银行卡(公积金登记卡号的银行卡)注:直系亲属提取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身份证二、偿还贷款本息的(第二次以上支取),需提供以下材料:1、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的证明(还款对账单、还款卡流水、还款存折、银行证明均可)2、身份证注:直系亲属提取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身份证3、银行卡(公积金登记卡号的银行卡)三、购买商品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长沙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注意:已因购买自住房提取过2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再次因购房提取公积金。(一)基本资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3.阳光住房公积金卡;4.以配偶或夫妻双方名义购买自住房的,须提供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注:以配偶名义在婚前(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自住房的,不得提取公积金)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