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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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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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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向你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供2006年、2007年、2008年的账簿、会计凭证、发票、报表、合同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逾期不提供的,将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因你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税务检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检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公告送达企业名单  深-国税稽告20091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深-国税检通一(2009)B03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深-国税稽责字(2009)B007号)  法定代表人  姓名  黄相安  税务登记证号  440300766368853  企业名称  序号  深圳市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需送达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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