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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挂甲屯宅基地房屋腾退拆迁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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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挂甲屯宅基地房屋腾退拆迁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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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人口的认定

本方案所称的安置人口,是指在腾退公告发布时,被腾退人及其户口在本址的共居直系亲属,且包括户口不在本址的直系亲属(服刑人员、服役军人、上学子女、未申报户口的新生儿等)以及其他应予安置的人员。

不包括:空挂户、在本市享受过政策性住房配租配售、在本市其他征收、搬迁腾退项目中享受过安置政策人员。

经认定的安置人口,应在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登记,同一人作为安置人口只能认定一次。在腾退公告发布前身故但未注销户口的不予认定

三山五园地区(挂甲屯)环境整治项目一期住宅腾退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和《海淀分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17年-2035年)》,加强三山五园地区整体保护,进一步疏解非首都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和提升城市空间品质,根据市、区关于统筹推进海淀三山五园历史文化景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实施三山五园地区(挂甲屯)环境整治项目一期。

为了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号《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西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西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政府指导、公示公开、自我腾退、强化监管”为指导思想,坚持“民主、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腾退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条 凡本项目腾退范围内合法、有效的宅基地腾退面积及附属物的腾退安置、补偿均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本方案中所称腾退人是指西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施单位为北京万方安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方案中所称被腾退人是指腾退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或在合法审批文件上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四条 腾退人应该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对被腾退人给予补偿安置,被腾退人应当在规定的腾退期限内完成腾退。

第五条 在腾退公告规定的腾退期限内,对于产权不明确的宅基地和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由腾退人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先行拆除后再给予补偿安置。

第六条 腾退时遇军事设施、寺庙、教堂、文物古迹设施的,被腾退人应当先行腾退所涉及建筑,待相关部门认定核准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七条 腾退范围

项目腾退范围东至万泉河和北京邮电会议中心,西至万泉河路,北至颐和园路,南至吴家花园和承泽园小区。

第八条 腾退期限

以西苑股份经济合作社腾退公告为准。

第二章 面积和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

第九条 在腾退范围内,依据被腾退人合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等予以认定。

第十条 对于被腾退人无法提供宅基地有效腾退面积证明材料的,须按相关审核程序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安置人口的认定

本方案所称的安置人口,是指在腾退公告发布时,被腾退人及其户口在本址的共居直系亲属,且包括户口不在本址的直系亲属(服刑人员、服役军人、上学子女、未申报户口的新生儿等)以及其他应予安置的人员。

不包括:空挂户、在本市享受过政策性住房配租配售、在本市其他征收、搬迁腾退项目中享受过安置政策人员。

经认定的安置人口,应在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登记,同一人作为安置人口只能认定一次。在腾退公告发布前身故但未注销户口的不予认定。

第三章 安置与补偿

第十二条 安置房地址及性质

安置房为唐家岭地区两园之间安置房,产权性质为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产权,按规定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安置房选房顺序以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为准,未按协议约定日期向现场指挥部移交被腾退房屋的,原选定安置房作废。

现房房源有限,按照先签约先得的原则,选完为止。

第十三条 腾退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采取面积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供被腾退人选择(同一院落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一)面积置换方式

1、置换,即按原有效腾退面积1:1为基础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被腾退人存在实际住房困难的,经相关审批程序审核后,原则上可适当增购安置房面积,所选安置房面积超出原有效腾退面积1:1置换外的部分,按均价13000元/平方米购买。

2、对被腾退人合法有效房屋建筑面积由腾退人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3、由于赠予、继承、离婚、分家、法院判决或其他原因对原有效腾退面积分割析产的,原则上仍按一院对待。

4、补助费和奖励费发放标准

(1)周转费:选择腾退面积置换方式,按所置换安置房户型计算周转费,标准为一居室5500元/月/套、二居室6500元/月/套、三居室7500元/月/套。

选择安置房现房(一期)的被腾退人,周转费从双方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按4个月周转期计算。

选择安置房期房(二期、三期)的被腾退人,在奖励期内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的,周转费从双方签约之日起,二期按24个月周转期计算;三期按36个月周转期计算。

在奖励期之外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实际周转期计算。

(2)空、有、电移机费:空调移机费4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350元/端、固定电话移机费235元/部、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宽带移机费350元/端。

(3)搬家补助费:按被腾退人合法有效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支付两次搬家补助费,补助标准40元/平方米/次。

(4)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在合法有效的腾退面积范围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凭营业执照,按证载实际经营面积计算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补助标准1500元/平方米。

(5)装修补助费:选择安置房现房的被腾退人,按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1000元/平方米。

(6)综合补助费:按户给予综合补助费20万元。(7)工程配合费:按户给予工程配合费30万元。(8)提前搬家费:按户给予提前搬家费5000元。

(9)异地安置费:

本项目按时间设置阶梯异地安置费。异地安置费以原有效腾退面积为计算基础。(详见附表)

(二)货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标准:放弃腾退面积置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腾退人合法有效腾退面积给予50000元/平方米货币补偿,另外再按照合法有效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2、补助费发放标准

(1)周转费:以其合法有效腾退面积换算的二居室安置房(70平方米/套)套数,按6500元/月/套,周转期6个月计算。

(2)空、有、电移机费:空调移机费4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350元/端、固定电话移机费235元/部、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宽带移机费350元/端。

(3)搬家补助费:按被腾退人合法有效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支付一次搬家补助费,补助标准40元/平方米。

(4)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在合法有效的腾退面积范围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按证载实际经营面积计算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补助标准1500元/平方米。

(5)综合补助费:按户给予综合补助费20万元。(6)工程配合费:按户给予工程配合费30万元。(7)提前搬家费:按户给予提前搬家费5000元。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十四条 腾退双方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被腾退房屋后,4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上述补偿、补助等款项。各项补偿款抵扣全部安置房购房款后仍有剩余的部分,由实施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向被腾退人发放;腾退补偿款不足抵扣全部安置房购房款的需补交购房款,由被腾退人在协议约定时限内存入实施单位指定的收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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