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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新城拆迁安置补偿腾退方案(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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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新城拆迁安置补偿腾退方案(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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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第七条之规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房山分局、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拱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共同研究拟定了《房山新城拱辰街道中心区一至五街改造定向安置用房(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经区政府批准,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1年10月14日至2021年11月13日止。

被征收人反馈相关意见的,需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由区征收办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办公地址:房山区苏庄东街2号

联系电话:69353370

附:房山新城拱辰街道中心区一至五街改造定向安置用房(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房山新城拱辰街道中心区一至五街改造定向安置用房(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拱辰街道中心区一至五街定向安置房项目,化解群众逾期未安置问题,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12]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1〕2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征收主体、实施单位及建设单位

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责任主体为房山区人民政府,经征收部门委托,由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各项具体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为北京良乡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二、征收范围

房山区良乡路家胡同19号楼、21号楼(具体范围以规划批准文件为准)。

三、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为房山区良乡路家胡同19号楼、21号楼(鞋厂家属楼)房屋所有权人或已签订房改售房协议的公房承租人。

四、征收时点和签约奖励期限

征收时点以《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即作为本项目评估价值时点;签约奖励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期限为准,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五、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进行房改售房的自管公房或者直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前,与公房承租人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房改售房协议,建筑面积由测绘单位进行实测,经产权单位确认并公示3日,无异议的方可认定。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一)产权调换方式

回迁安置面积按照每套被征收房屋面积确定,与户籍在册人口数量、产权分割、家庭析产等原因无关。

应安置面积等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认定的建筑面积乘以1.3。由于安置房屋的户型、结构等原因,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优惠价3700元/平方米购买;

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优惠价12500元/平方米购买。

被征收人选实际回迁安置房屋户型以原户型为准,实际回迁安置房屋面积按“建筑面积近似”原则选择,最高不得超过应回迁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二)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七、其它补偿及补助费用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签订时间内搬迁腾房,并交由征收人实施拆除的,给予以下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按照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5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

(二)周转费

1、按照被征收房屋一居室2500元/月、两居室3000元/月、三居室3500元/月的标准发放房屋周转费,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并腾房后先行发放24个月,发放期限自房屋移交当月起至安置房交房后的第四个月为止。

未在规定搬迁期限内签约的,按实际签约时间逐月进行扣减;通知办理入住手续后未进行办理的,停止发放周转费。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一居室2500元/月、两居室3000元/月、三居室3500元/月的标准发放四个月的房屋周转费,与补偿款一同支付。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补偿条件

正在经营且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往前超过半年以上,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具有涉税凭证,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被征收人。

2、补偿标准

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经营面积按800

元/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按照认定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限额装修补偿费。被征收人对此标准有异议的,经书面申请,可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据实评估。

对于经认定的过度装修部分或无实际使用价值的装修部分不予评估作价。

室外附属物由评估公司据实评估。

(五)移机费

1.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300元/户。

2.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400元/台。

3.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235元/台。

4.热水器:补助标准300元/台。

5.宽带:补助标准400元/户。

八、签约奖励费

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套房屋给予签约奖励费15万元,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的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九、签订协议规定

(一)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按照本方案规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委托他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领取补偿款时,受托人应出示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自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须搬迁腾房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十、征收补偿款及奖励资金拨付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房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注销手续的,经财政评审部门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一次性全额拨付补偿款。

奖励期结束,经相关部门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签约奖励费。

十一、选房原则

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进行选房,一次性选定后不得更改。

十二、其他

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被征收人不到场或不配合的,评估机构也可以进行评估,并由在场见证人签字。

被征收人须向征收实施单位如实提供本人实际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并签字确认,如有变更须及时告知。征收实施单位及有关单位以此为依据通知有关事项,如因地址不详等原因造成有关通知未送达,则由被征收人承担责任,征收人及有关单位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十三、现场指挥部

本项目成立征收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征收实施单位、测绘公司、拆迁公司等单位组成,针对停产停业面积、房屋装修状况等需现场核实的有关事项进行认定。

十四、征收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对于本方案未尽事宜和其他疑难问题,由区征收办牵头、会同征收实施单位、区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员会房山分局等部门召开工作会研究决定,极特殊事项则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

相关会议纪要作为开展征收工作和财政评审的依据。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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