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规定1
为严肃纪律,树立形象,进一步优化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提升集团综合管理效能,保障员工身心健康和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酒范围
集团全体员工。
二、检查方式
坚持明查和暗访相结合,举报必查,违者必究,从重处理。
三、禁酒种类
各类白酒、啤酒、果酒及其他含酒精性饮料。
四、规定内容
1、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间饮酒。
2、严禁酒后上岗。
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4、严禁值班饮酒。
5、禁止在任何时间因饮酒损害单位和个人形象。
五、管理措施
1、违反午间饮酒制度的员工,须在醒酒后向公司作出书面检查,公司保留追究其因饮酒后给公司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权利,直至予以辞退。
2、中层以上(含中层)领导违反规定饮酒或酒后上岗者,一律诫勉谈话,并向主管领导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降职使用,直至予以辞退。
3、由饮酒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负,酗酒闹事者一律予以辞退。
六、监督检查
1、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落实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要率先垂范,教育本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2、公司成立督察组,采取定时或不定时的方式到各工作岗位进行检查。
3、制度就是“高压线”,全体员工、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自觉严格遵守。
七、本规定自____年元月1日起实行。
____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禁止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规定2
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干部和教职工的良好形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干部、教师、职工及其他聘用人员。
第二条除接待外宾、港澳台同胞和学校批准的重要特殊公务活动外,禁止在工作日(含节假日下午有会议)午间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
教师不准课前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
第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党纪处分,或予以相应行政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宣传并执行本规定。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抓好落实。
对执行不力、屡禁不止的单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禁止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规定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经处委会研究决定,现就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保卫处在职人员、临聘人员。
二、具体内容: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含节假日值班、执勤时间),严格禁止午间饮酒(包括白酒、红酒、黄酒、啤酒以及其他含有酒精的饮品)。
三、无例外原则:无论公、私活动,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包括接待客人、上级机关部门领导、以及各类家庭活动(含婚丧喜庆事宜)等。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对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的处以200元罚款(对屡次违反本规定的,在前一次基础上翻倍处罚);
对因饮酒后贻误工作、酗酒闹事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经处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五、各科室负责人特别是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带头严格执行规定。
六、各科室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本科室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1、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2、公务活动中禁止提供和饮用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3、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因外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饮酒的,须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从严进行控制。4、严禁部门和单位之间相互宴请饮酒。5、禁止公款购买或赠送任何酒类。6、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
1、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2、公务活动中禁止提供和饮用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3、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因外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饮酒的,须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从严进行控制。4、严禁部门和单位之间相互宴请饮酒。5、禁止公款购买或赠送任何酒类。6、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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