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审查决定。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于作出立案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立案情况书面通知各当事人,并根据不同申请事由,按下列情况分别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执行机构或相关民事审判庭审查: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由执行机构负责审查: 1、因债务人死亡,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2、因债务人被宣告失踪,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 3、因债务人的名称变更,申请将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变更为被执行人的;
4、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合并,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5、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
6、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移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承担的,申请变更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由相关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 1、因债务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申请追加其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的;
2、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注销,申请变更清算人或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的; 3、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分立,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4、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的;
5、因投资人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申请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
(一)基本原则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一、最高法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和变更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
一、《变更、追加规定》首次明确规定了申请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特别是规定了因分配取得执行债权和因受让取得执行债权的继受人可以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这将促进涉诉债权的交易。第七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最新修正全文内容) 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计价格〔2001〕585号)【发布单位】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文号】计价格[2001]585号【发布日期】2001-04-16【生效日期】2001-04-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
1、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2、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司法解释原法条: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 解读:就是说,人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时,要以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上确定的债权额加应承担的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过。比如债权额为13000元,执行费用是500,查封、扣押、冻结明显超过14000的财产。
内务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带病回乡军人治疗的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53-07-08 颁布日期:1953-07-08 文号:[53]内卫[医]财联字第123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十一月四日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4]16号 【发布日期】2004-11-15 【生效日期】200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
关于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3-08-14 颁布日期:1993-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日期:2005-01-01 颁布日期:2004-11-15 文号:法释[2004]1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规定全文: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