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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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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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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审查决定。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于作出立案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立案情况书面通知各当事人,并根据不同申请事由,按下列情况分别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执行机构或相关民事审判庭审查: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由执行机构负责审查:    1、因债务人死亡,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2、因债务人被宣告失踪,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    3、因债务人的名称变更,申请将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变更为被执行人的;

    4、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合并,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5、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

    6、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移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承担的,申请变更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由相关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    1、因债务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申请追加其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的;

    2、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注销,申请变更清算人或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的;    3、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分立,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4、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的;

    5、因投资人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申请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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