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那么被派遣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时,应当找哪个单位赔偿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务派遣已成为非常普遍的用工方式,现实生活中也经常发生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帮老板做工?是按月支付还是按天算工资,是否有营业执照,根据这些先确定是按工伤处理还是按个人间提供劳务纠纷处理。认定为工伤的不需分清过错,不存在你分担或承担之说;至于后者,得分清过错比例,按人身损害处理。如有疑问可一对一咨询,如认可回复,请给予以评价,并采纳答案。
关于建筑劳务派遣用工合同范本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明确各自在施工中的合法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针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协商自愿签订如下劳务派遣公司个人合同范本 一、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 1、工程名称:通江闸河道清淤工程 2、工
工人在工地上受伤后老板怎样赔偿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
劳务派遣拖欠工资的具体处理方式如下:1、劳动者因被拖欠工资发生争议时,应先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的要求,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一般来说,多数用人单位会考虑到诉讼成本和造成的负面影响,会同意支付合理工资的要求。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和解协议,但要注意该协议并无强制执行力。2、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其主持调解。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由职工代表
律师解答劳务派遣没签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
随着人们生活节奏加快、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会找保姆来照顾孩子、老人或者日常的起居,保姆的到来减轻了人们的生活负担,同时也面临一个问题,保姆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小李夫妇均是企业高管,工作十分忙碌,需要经常到外地出差,没有精力去照顾家中的父母和孩子。二人商量后,决定找个保姆来减轻家中负担,小李联系了多家家政服务公司,最终选中某家政公司的何大姐,同家政公司
法律分析乘坐扶梯受伤可以找经营者、管理者或过错方赔偿。如果扶梯所在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扶梯所在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
一、收费停车场内汽车被刮伤该找谁赔偿1、损失应由停车场和司机双方共同负责赔偿。2、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将车停在收费停车场内,双方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而车辆在保管期间内被其他车辆剐碰,且是因管理人员指挥车辆倒车不当造成的,停车场应负责赔偿。4、而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没有估算好车距,或错误理解管理人的手势等原因造成机动车受损,也存在过错,
在社会经济水平愈加发达的今天,购物俨然成为一种时尚,大都市人投入购物的消费金额也在不断加大。同时,不少不法商家也在售卖三无产品,当你购买到三无产品时,应及时投诉,找商家赔偿。首先要明确知道购买到三无产品消费者是可以维权的,根据新消法规定,若消费者购买到“三无”产品,商家应退一赔三,商品价格不足500元按500元赔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尤其是食品的时候,一定要特别注意其是否具备一些应有的标识,如生产日
1、农民工与包工头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如果是第三人导致农民工受伤的,那么可以向包工头索赔,也可以向第三人索赔;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可以找包工头和发包人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
可以找当处你邮寄包裹的邮局进行核实赔偿。1、根据《邮政法》第47条规定,即“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同时,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这一规定。2、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时,按保价金额赔偿;发生部分损毁或短少时,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项目大致包含以下内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双方可首先就上述项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详细情况:2015年3月17日,刘某通过二手车市场向案外人购得小型轿车一辆次日,车辆办理了过户登记。2015年4月10日,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代管协议书》,约定刘某将其所有的上述车辆委托某公司代为管理(出租),代管期限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6年2月10日止,管理服务费按每日出车的15%计算;如果车辆被骗,某公司将尽全力配合并协助刘某寻找车辆,车主为事情的最后承担者,车辆被骗一
一、案例精选 2017年6月8日,余某某跟着包工头李某进入安徽某劳务公司承建的某建筑工地从事水电安装。2017年7月10日,余某某在工地用三轮车拉钢管时,因三轮车侧翻受伤,经住院治疗5天出院。余某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八级。安徽某劳务公司支付了余某某受工伤前工资、生活费及部分医疗费,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9年4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2019年2月28日
法律分析:1、如果是劳务派遣的有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工伤待遇赔偿,如果是雇佣工的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待遇赔偿,只能按照人身损害的赔偿;2、如果没有签订合同,但确实劳动关系的话,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3、如果是没有资质的用人单位具体还要看双方是什么样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
一、劳务派遣工干活受伤工伤赔偿谁负责1、劳务派遣工出了工伤一般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2、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4、《社会
劳务派遣员工与一般劳动者一样,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被用人单位辞退,都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在包工头承包的工地上班受伤,该找谁赔偿在承包的土地上,如果是劳务关系的话,则是工伤,如果不是,则是雇佣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的话,因工作而受伤要追偿的话,可以找包工头或者其雇主;如果因为第三方而受伤的话,则向第三方追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项目大致包含以下内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双方可首先就上述项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重庆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圣,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北京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