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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辆被丢失,找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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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辆被丢失,找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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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2015年3月17日,刘某通过二手车市场向案外人购得小型轿车一辆次日,车辆办理了过户登记。2015年4月10日,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代管协议书》,约定刘某将其所有的上述车辆委托某公司代为管理(出租),代管期限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6年2月10日止,管理服务费按每日出车的15%计算;

如果车辆被骗,某公司将尽全力配合并协助刘某寻找车辆,车主为事情的最后承担者,车辆被骗一年内没有找回的,某公司最高承担车辆现折价的10%。

2015年7月12日,某公司与被告方某签订《某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某公司将上述车辆租赁给被告方某。同时约定,被告方某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租赁车辆,若发生被骗或失窃,应及时报案,某公司一切费用和损失由被告方某承担;

若失窃车辆在公安部门的查找下,还不能追回,被告方某应承担车辆总价的赔偿责任。同日,被告方某经营的某2公司与案外人叶余签订《某2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某2公司将涉案车辆转租给叶某,2015年7月15日,被告方某向义乌市公安局报案,称涉案车辆被骗,义乌市公安局于次日受理该案。

目前,涉案车辆下落不明。另查明,某2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方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

律师点评:

刘某与某公司系委托合同关系,某公司与被告方某系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被告方某应当向某公司承担车辆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因此,刘某可以行使某公司对被告方某的赔偿权利。

建议或意见:搜集证据及时向法院起诉,维护权益。

法院判决:被告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某刘某损害赔偿款1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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