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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划分原则、鉴定标准、待遇规定及赔偿项目(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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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划分原则、鉴定标准、待遇规定及赔偿项目(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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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划分原则、鉴定标准、待遇规定及赔偿项目(最新)

一、十级伤残划分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相关规定,六级伤残划分原则为:

1、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2、无生活自理障碍

二、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均为十级伤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50px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25px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1250px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三、十级伤残待遇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十级伤残赔偿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等相关法律规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赔偿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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