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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督导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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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督导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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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实务等方面的帮助。(二)实务训练带学员走进社工实务实践领域,让学员逐步了解、熟悉、热爱社工实践,促进学员实务能力提高。

(四)探究创新督促学员制定符合实际的成长计划,让学员参与自己负责的实务项目,指导学员完成实习计划。(五)生涯规划引导学员自我剖析,做到“两个务必”:务必让学员找准一个符合自己实际的发展方向;

务必协助学员制定一个个性化的理论、实务学习计划。

第二十一条 督导导师对督导职责:(一)帮助督导个人成长,并跟踪落实;(二)对督导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四)指引督导介入实习督导、助理督导个人成长方案的实现,指导其发挥督导行政、教育、支持功能;

(五)指导督导具体完成对实习督导、助理督导和一线社工服务纪录、总结的审阅、批复等,并进行相关理论、实务专业培训;

(六)对督导进行情绪上的支持和压力缓解等。

第二十一条 督导导师对实习督导、助理督导职责:(一)引领规范实习督导和助理督导专业操守;(二)在理论和实务操作上给予实习督导、助理督导相应的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一六 督导导师对一线社工职责:(一)根据督导、实习督导、助理督导反馈的情况,指导并参与筹划一线社工针对性培训;

(二)对领域内的各类记录表格和一线社工、助理督导、实习督导、督导之间的工作程序提出建设性专业指导建议;(四)不定期参与社工督导小组工作,掌握助理督导、实习督导、督导开展督导工作的情况;

(五)介入由一线社工转介但助理督导、实习督导和督导无法处理的疑难个案和复杂情况。

第二十一条 督导导师社工行业和社工协会职责:(一)对督导工作中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具体建议,反馈给协会;(二)参与协会督导人员和社工服务质量评估,对协会项目进行质量审核等;

(四)根据实际需求,行业协会沟通协调,调整督导培养方案,优化培养结构;(五)带领协会行业内的督导设计、规划,监督规范其所负责领域的工作程序等。

第七章对各级督导人员要求和违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要求各级督导人员:(一)需严格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培训规章制度,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协会考核,保守行业协会与机构秘密。

(二)坚持专业操守和职业道德,遵守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四)在工作中坚持求真务实原则,结合本土实际,不照搬套用不符合实际的专业理论、实务知识,在工作中服从协会专业和行政指导者;

(五)督导人员应具有高水平专业素质,除社工专业知识外,要求督导人员努力学习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法律等方面知识,加强实务能力和技巧提升,积极开展实务探索和社工理论研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永久取消助理督导、实习督导、督导、督导导师资格:(一)违反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者;

(二)在社工项目中实务工作量弄虚作假者;(四)不遵守协会规章制度,不服从协会专业和行政指导者;(五)在市社协或民政局组织的评估中不合格者;

(六)在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失职时;(七)不在广州从事社会工作者;(八)督导人员名单公布之日起,上岗时间不超过一年且无正当理由从广州社工机构离职,永久取消参加督导人员选拔资格;

(九)遭到投诉并经查实服务对象或者所督导学员原因合理者;(十)其他违反职业操守行为者。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XXX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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