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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建筑物、住宅区更名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问题描述

惠州建筑物、住宅区更名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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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该建筑物住宅区的土地所有权

二、办理材料

原命名批复及审批表原件需交至市民政局

需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分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惠州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提交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惠州市民政局一号楼三楼310房区划地名科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单位或个人提出命名申请;

2、受理审核材料;

3、实地勘察;

4、提出初审意见;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6号行政中心一号楼3楼310室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州市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七条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地名管理原则,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尊重历史和群众愿望;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三)市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同一县、区内的乡镇(街道)名称,同一乡镇内自然村名称,同一城镇内的路、街、巷、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不应重名、同音,并注意方言谐音的不良含义;

(四)乡镇(街道)、村、城镇社区名称应与其政府或机构的驻地名称一致;(五)以地名命名的台、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矿山、大中型企业,其名称应与当地的地名一致,派生地名应与主地名一致;

(六)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七)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名称;

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不得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名称;(八)大道、路、街、巷和住宅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命名;

(九)地名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十)不以单纯序数作地名;(十一)禁止使用重叠通名,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8年)

第九条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省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同一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乡、镇内自然村名称,同一城镇内的路、街、巷、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不应重名、同音;

(二)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不得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名称;

(三)乡、镇名称应当与其政府驻地名称一致,街道办事处名称应当与所在街巷名称一致;

(四)道路、街巷、住宅区应当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五)以地名命名的台、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矿山、大中型企业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的名称一致;

(六)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

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2015年)

第九条第九条地名通名的规格和要求:(一)大道、路、街、巷的通名规格和要求:1、规划路面宽50米以上(含50米),长度3000米以上的,其通名可称“大道”;

2、规划路面宽10米以上(含10米)50米以下的,其通名可称“路”;3、规划路面宽5米以上(含5米)10米以下的,其通名可称“街”;

4、规划路面宽5米以下的,其通名可称“巷”。(二)建筑物、住宅区的通名规格和要求:1、大厦:指高度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

2、广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的综合商贸建筑。

3、村:指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4、花园: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5、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6、楼、舍、庐、邸、轩、亭、府、公寓、公馆: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7、别墅: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位处市郊的低层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8、山庄: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依山而建的以低层建筑为主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9、城:指占地面积4平方公里以上的住宅区、大型商贸建筑群。10、中心: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建筑物、建筑群。

以“中心”作通名的,须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三)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人工景点、风景名胜、公共场所(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大型商贸场所等地名的通名,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项的要求。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条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范:

(一)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

(二)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当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

(三)不得使用单纯序数作地名;

(四)禁止使用重叠通名。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一条地名通名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建筑物、住宅区地名通名的使用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

建筑物、住宅区地名通名的命名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地名的命名、更名按下列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一)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凡涉及本市与邻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内著名或涉及市内两个县、区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圩镇、自然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地名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村镇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审批;(七)城市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八)农林牧渔场、盐场、矿山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征得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其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九)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核准。

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报省地名主管部门核准;

(十)专业设施名称、公共场所和文化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该专业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得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十一)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二)命名、更名的理由;

(三)拟用地名的用字、拼音、含义;(四)申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相关材料。地名的命名、更名,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但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进行协调的,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经批准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地名,批准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按程序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条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报省地名主管部门核准。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三条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二)命名、更名的理由;(三)拟用地名的用字、拼音、含义;

(四)申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相关材料。地名的命名、更名,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但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进行协调的,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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