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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必须补付

问题描述

夫妻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必须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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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男、女方于2012年年底因网络相识,2013年11月登记结婚, 2013年12月夫妻名义共同贷款购置了一处房产,2014年6月生育一女。

2017年10月女方离家,至此,男、女双方开始了长达近2年的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女儿随男方生活,由男方母亲照料日常生活。

接受男方委托,为其离婚诉讼一审代理律师。我方诉讼请求:

1、要求离婚;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女方补支付分居期间女儿的抚养费;

4、女儿归男方抚养,女方支付抚养费。

本案查清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房产、车辆、存款、公积金、股票、支付宝、微信帐户内的资产等。

法院认定:

1、双方均当庭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

2、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因孩子夫妻分居后就一直随男方共同生活,已形成了一定的生活习惯,改变其生活习惯将对其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故双方离婚后孩子随男方共同生活为适宜。

3、对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女方目前的收入情况,男方要求其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偏高,法院酌定每月3000元。

4、关于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因女以方未向男方支付分居期间的孩子抚养费,女方应当予以补付。根据女方的收入水平,法院酌定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按照每月2000元补付,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按每月2500元补付,2019年至今按每月3000元补付。

5、关于系争房产:男方用婚前存款首付出资--万元,女方用婚前存款首付出资--万元,男方父母首付支助--万元,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考虑到男方父母出资的前提是基于男女方的婚姻关系,故男方对支付房屋首付款及税费的贡献更大。对于双方婚后的还贷部分,因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还贷资金来源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均应视为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

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出资状况及男方尚需抚养子女的事实,在分割系争房屋时男方适当多分,男方分得60%,女方分得40%,故在扣除系争房屋的剩余贷款后,男方向女方支付房屋净值的40%的折价款,系争房屋的剩余贷款本息由男方负责清偿。

6、车辆、存款、公积金、股票、支付宝、微信帐户内的资产,一人一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点评

1、孩子的抚养权归谁?主要看哪方对孩子的成长有利。

2、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必须补付。

3、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支付多少?看收入情况。

4、房子的分割,既要看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又要看产证上有哪方的名字?还要看房子的出资情况,是婚前收入的出资还是婚后收入的出资及哪方出资多?

5、男、女方的收入情况、存款情况、股票情况、公积金情况、支付宝、微信帐户内的资产情况,都是可以在法院审理时申请调查令调取或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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