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为父母治病所欠债务离婚时
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伴随着较高的离婚率,也出现越来越多的相关法律纠纷。那么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为父母治病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一种观点认为: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由是夫妻双方虽然分居,但未解除婚姻关系,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赡养父母是儿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再者,夫妻间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处于困境,另一种有义务出手相助。因此,一方为父母治病所欠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法律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其一,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规定限定了共同债务为“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则双方分居期间一方为父母治病显然不属于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其二,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儿媳妇对公婆、女婿对岳父岳母没有赡养的义务。
如果将一方为父母治病所欠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则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加重了另一方的义务;其三,双方在分居期间,且未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既然是分居状态,则双方随时都面临着离婚,此时,一方未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擅自借债且非用于共同生活,另一方恐怕很难接受。
两种观点各有道理,但所不同的是第二种观点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而第一种观点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支持。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一、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则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被赡养人有多个承担赡养义务的人,而夫或妻一方为在离婚时多分财产或少承担其它债务,一方独自承担所有治疗费用,则对另一方而言岂不是很不公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未注明在分居且未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也适用。而且,修改后的婚姻法更注重保护财产的个人所有权,且个人财产不论经过多少年,都不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方为父母治疗所欠债务虽不属于财产分割,但无疑会加重另一方的义务,从而直接导致个人财产的减少。
现实中,如果出现此类案件,法院一般会按一种观点去认定(因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笔者认为,应区别具体情况,尤其是对被赡养人有多个赡养义务人时,不应认定为所借债务的全部认定为共同债务。
以上只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夫妻债务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
你好!只要婚姻关系还未解除,双方所得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配。
【法律意见】属于共同债务。借钱还房贷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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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信用不良,会影响到另一方款贷款买房。因为办理按揭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1、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3份(如申请人与配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需另附婚姻关系证明)。2、个人征信报告,已婚需提供配偶个人征信报告;3、购房协议书正本。4、房价30%或以上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5、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和有关资产证明等,包括工资单、个人所得税纳税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银行存单等。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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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向父母借款用于偿还房贷属于共同债务吗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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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父母可以主张要回自己的首付和装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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