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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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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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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则长沙离婚案例,2017年5月王女士与周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孩子女儿小丽由王女士抚养,周先生从判决生效之月起(即2017年6月),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小丽年满十八周岁止。

该长沙离婚案中自2014年12月起,王女士与周先生就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小丽由王女士单独抚养,小丽的生活费、教育费、住院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均由王女士支出。

因王女士是全职妈妈,分居期间没有收入来源,小丽各项开支合计8万元来源为王女士姐姐的借款。

长沙离婚案件中,王女士的代理律师对该8万元按照夫妻共同债务主张由周先生与王女士共同偿还,因周先生对该笔债务不予认可,因此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债务不予处理。

该长沙离婚案中王女士的问题:

1、我可以要求前夫和我共同偿还8万元借款吗?

2、我可以要求家务劳动补偿吗?

   一、该长沙离婚案中关于8万元债务

   1、王女士可以要求前夫共同偿还8万元借款,但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债权人(王女士姐姐)起诉,因为借条是王女士单方面出具的,前夫没有签字,因此姐姐需要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举证不充分就有败诉的风险。

另外即使姐姐到法院起诉并且完成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该8万元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女士最终也要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一半(即4万元),因此,不建议王女士按照夫妻共同债务主张。

   2、建议以小丽为原告起诉前夫,要求前夫承担分居30个月期间的抚养费6万元、医疗费6000元。

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往往经历时间比较长,也有部分夫妻像这样在起诉离婚之前就已经分居,在此期间孩子只随一方生活。法院判决抚养费一般是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所以经常会出现分居期间抚养费没有处理的情形,一般对这类情形都会要求对方给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法院的判决结果基本上都是支持的。

   该长沙离婚案中王女士和周先生离婚前已经分居30个月,分居期间周先生对小丽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也没有支付抚养费,小丽可以起诉要求周先生一次性支付分居期间(2014年12月至2017年5月共30个月)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合计60000元,同时小丽还可以要求周先生支付2015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期间住院医疗费12000元的50%计6000元。

关于未分居期间有6个月前夫没有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因为夫妻没有分居的情况下,王女士无法举证由自己单独支付抚养费,双方为孩子的支出都认定为家庭支出,因此王女士要求未分居期间6个月的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

     我是长沙离婚律师——丁律师,遇到婚家纠纷可与我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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