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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抚养费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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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抚养费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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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许某与被告丁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二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5月双方生一儿子取名许某某,现随原告生活。

2013年6月二人补办了结婚登记证。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被告于2013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从分居之日起至孩子18岁止。

二、法院裁判观点

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请求抚养婚生子许某某,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可。按照法律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据此,法院应当审理原、被告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孩子的抚养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答疑

关于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抚养子女,而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以认定另一方也履行了抚养义务,子女没有理由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故在夫妻分居期间,法院应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可以判决支持子女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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