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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偷逃税款达6亿多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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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偷逃税款达6亿多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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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薇娅因偷逃税款被行政处罚上了热搜。为什么她偷逃税款那么多,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原因就在于刑法关于逃税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薇娅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在五年内因为逃税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再次因逃税行为达到逃税罪的立案标准,哪怕是按时缴纳全部税款、滞纳金、罚款,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满足条件的还会构成累犯。

或者是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这里的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范围,我认为是因逃税行为逃避缴纳税款的金额均达到了逃税罪的立案标准产生的行政处罚,第二次即便是按时缴纳,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可以说是刑法给偷逃税款人员的一项优惠政策,就是在限定次数内,只要你按时按量的缴纳税款、滞纳金还有罚款,那么刑事责任就不予追究。

如果没有及时缴纳,哪怕是缴纳了税款以及滞纳金,但是没有缴纳罚款,无论什么原因,都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纳税人对行政罚款有意见,为避免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应当先按处罚决定书接受行政处罚,缴纳罚款后再就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就能视为符合“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法院判决处罚不当或要求变更处罚,再根据新的处罚决定归还罚款。如果法院判决维持原处罚决定,则不归还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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