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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社保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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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社保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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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女性怀孕是一件特殊的事情,那么她们这一群体也是受到特殊的保护的,那么产假期间社保由谁承担?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产假期间社保费用谁来承担  产假期间社保由单位承担

  女职工产假期间,虽然没有提供劳动,但是产假是对女职工生育的特殊保护,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

因此,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理应为女职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

  另外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工资代扣

  员工产假期间社保的缴纳并无特殊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均应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保费。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社保数额,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保费。

  个人应缴部分,由其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九条  二、法定的产假有多少天  (一) 产假 国家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 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我国拟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2011年11月12 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是在1988年发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和规定。

  目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得比较原则,工作中主要执行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

  三、产假期间社保要自己承担吗  我国法律规定,孕妇生产后的产假期间将继续享受社保待遇,同时,孕妇原单位将按照规定按照上月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继续缴纳,个人缴纳部分孕妇可以自己交给单位,由单位统一缴纳;

也可以与单位协商,由单位代扣或垫付,以后归还。总之,产假期间的产妇是享受社保缴纳权利的,原单位也无权以生产为由拒绝缴纳产妇保费。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产假期间社保由谁承担的全部内容。从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期间内做出什么有违劳动法规定的事情,是可以提起仲裁的。

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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