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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委会委员如何选举,如何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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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委会委员如何选举,如何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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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当事人咨询小区的业委员成员中有多名已经不是小区的业主了,能否再作为小区业委会成员行使权利和义务呢?

答案是当然不能,但很多人又不清楚如果重新选举业委会成员的流程和法律依据,以及如果自己作为小区业主想当选为委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在此许律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知道规则》做了以下整理,供有需要的当事人参考!

         

一、业委会委员的法律要求: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二、业委会委员补足的法律依据: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故罗兰德小区业委会委员因物业转让后其资格自行终止,业委会委员出现空缺,需要及时进行补充。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则按其进行。

若没有则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决定。

 

三、召开业主大会的流程

1、提议会议召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一条

2、发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报名通知(通知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

3、公示候选人名单: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4、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5、召开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二条

6、投票权数的确定: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四、后续工作:

1、统计公示: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

书面征求意见公示30日以上,集体讨论公示7日以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公示选举结果

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登记记录,并组织查验选票

2、备案: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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