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253条(即现民诉法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条规定计收的利息为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利息不同于一般债务利息,其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是民事强制执行措施之一,其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此,迟延履行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同时计算两种利息并不冲突,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
1、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风险提示:加倍债务利息起算时间:1、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3、生效法律文书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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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确定: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一、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应当包括本金和双方的约定利息,本金和约定利息之和则是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基数
您好,先与我这边律师沟通 关于您提问的回答如下:票据到期日的计算分两种情形: 1、约定在若干月后支付的(以“月数”表示)票据。 ①月末出票的,不论月份大小,以到期月份的月末日为到期日。如:5月30日出票,三个月到期,则到期日为8月31日。 ②月中出票的,以到期月的同一日为到期日。如:5月20日出票,三个月到期,则到期日为8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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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以及该《解释》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环节中,提到“《解释》规定,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因为,在多
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什么疑问制定《解释》的背景和目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和增强执行措施和手段,一些对被执行人有威慑力的制度和机制相继建立,限制高消费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网络查控机制等成为强制执行的有力武器,有效地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开展。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执行措施。该制度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8号【发布文号】法释〔2014〕8号 【生效日期】2014-08-01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1〕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
前言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4年7月7予以公布。该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一明确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内容和计算方式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4年7月7予以公布。一、明确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内容和计算方式。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笔者在办理房产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等债权、债务纠纷过程中,当事人经常咨询“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迟延履行期间被执行人承担两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
最高院执行局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司法解释中规定,就清偿顺序而言,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对此处“金钱债务”范畴的正确理解,是准确适用该司法解释的关键之处。与本条前半句的“全部债务”相呼应,对金钱债务的理解,需按金钱的一般文义进行解释,即包括所有支付货币钱款的义务,因此无论是借款本金,还是因
案情回放:--建筑公司诉----混凝土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判令----混凝土公司给付----建筑公司工程款20万元。2007年1月,判决生效,但----公司仍百般逃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7月,经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混凝土公司给付----建筑公司工程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共计24万余元。----公司逃避履行生效判决,最
案例:甲欠乙22万元,到期不还,乙诉至法院要求甲还款及利息,法院受理后判决甲于一审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乙2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有被告甲负担,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乙。如果不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甲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至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利息迟延履行,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履行迟延在广义上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狭义上是指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
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裁判要旨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时,法院以债权人表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且债务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该终本期间仍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案情简介 一、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青海银行”)与青海东湖宾馆旅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湖公司”)发生纠纷,青海高院作出(2007)青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东湖公司偿还青海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在抵押物范围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