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提出与内涵前科消灭制度,属刑罚执行体系。是对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
①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主体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现行法律虽尚未对前科制度进行系统规定,但累犯制度、前科报告制度等实际上肯定了前科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
而实践中,犯罪前科对一个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工作、生活造成广泛而持久的影响许多未成年人因为年少时被诱骗或缺乏管教、一时冲动而实施了犯罪行为,有的即便情节轻微、罪过不重,而且经教育改造已痛改前非,但犯罪前科随其人事档案成为其终身负累,在求学、就业等方面处处受到歧视和排斥,难以回归社会,他们中许多人因为这些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有的憎恨社会,甚至犯下更为滔天的罪行。
(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已为许多法制国家以法律形式确认
世界法制先进国家大都在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大体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对被判处刑罚或认定有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视为无刑事前科。
如:1948年《日本少年法》第60条规定“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适用有关人格法律的规定,在将来得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
另一种为法官依据一定的情况和程序宣布消除其刑事污点,视为未受过刑事处分。如:1974年《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97条规定:“如少年刑法官确信,被判处少年刑罚的少年犯用无可指责的行为证明自己是一个正直的人他就以官方的名义,或者根据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家长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告取消刑事污点。
根据检察官的申请,或者在提出申请时,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尚未成年的情况下根据少年刑事诉讼办理机构的代表的申请,也可以取消刑事污点。”
《瑞士联邦刑法典》第96条第4款规定:“被附条件执行刑罚的少年在考验期届满前经受住考验的,审判机关命令注销犯罪记录。”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英国前科消灭法》也规定了撤销犯罪记录的制度。②这些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进行了确认,给犯罪后真心悔改的未成年人融入社会重新做人提供了有力保障,避免了其某些“资格”的丧失和人格遭受歧视。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的先行者
2003年12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在全国首开先河地提出了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方案,并提出了具体措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
办法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实施了犯罪并被判处刑罚且刑罚已执行完毕的人,由原审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在服刑期间、服刑期满后的悔过表现,是否达到了遵纪守法不致再犯新罪等项进行考核、调查,经法院审查通过后,对申请人作出决定撤销前科裁定,为申请人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
此时,该未成年人的前科归于消灭,视为未曾犯罪,并依法恢复其先前的法律地位。但对构成“累犯”的,不能取消其前科,对虽然是偶犯、初犯,但性质较为严重,也不在“消灭”之列。
③“办法”一经提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界的广泛探讨,有盛赞者亦有反对之音。
犯罪前科不仅仅限于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人,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同样属于具有犯罪前科的范畴。
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公开宣布。可见,相对不起诉决定也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客观上同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一样起到认定犯罪、终结诉讼程序的作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06年11月8日宣布,从即日起,当地各级检察机关将全面推广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污点限制公开制度”。
“刑事污点限制公开”是指检察机关在认定涉案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后,“不起诉决定书”可以不进入人事档案,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该规定从检察工作的角度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避未成年人遭受“前科之累”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我国需建立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内涵
借鉴国外相关立法概念,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相关法律制度,笔者认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内涵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或因初犯、偶犯等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在刑罚执行完毕或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根据犯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或检察院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的,应当作出消灭其犯罪前科的决定,对其前科材料严格封存。
其犯罪记录不被记入人事档案,相应民事、行政权利亦不被剥夺。
二、我国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形势背景
(一)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我国法制进步、人权保障的必然趋势
1.该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执行的要求。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力求“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
试图在“宽”与“严”之间寻求一定的平衡和协调。④是实践中这一标准似乎无法有效实现。应当说,在我国刑法中“严”始终处于不可撼动的主角地位,“宽”始终处于配角地位,二者在立法和实践上都明显失衡,无法实现平衡相济的状态。
⑤些年实践中的“严打”政策非但没有从根本上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反而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整个社会再犯率累犯率提高的情况。
实践证明,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和进化,刑罚对人类行为的控制越来越被其他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控制所取代,而成为最后的手段,刑罚作用出现了随着社会进步而递减的规律性现象。
⑥此,在掌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将“宽”放在突出位置。而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正是顺应世界法治社会进步潮流,体现“宽”的一个重要亮点。
2.该制度的建立是体现刑罚功能、实现刑罚目的的要求。教育改造功能是我国刑罚对犯罪人的一个基本功能,这一功能的充分发挥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根本保证。
⑦罚的实施不是为了追求犯罪人引起罪责受处罚的目的,从根本上是为了通过对犯罪人实施刑罚起到特殊预防直至一般预防,降低整个社会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有利于引导有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走上正规,预防再犯。况且“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罪行而再次受到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前科制度显然是对刑罚已执行完毕的人再次苛刑的制度。
3.该制度的建立是实现宪法平等权的体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平等权利。社会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⑧是对犯罪后刑罚执行完毕的人保留前科,在未来求学、就业中受到不平等待遇,即剥夺了这部分人群的平等权,无法保障这些人基本的生存状态。
4.该制度的建立是维护我国社会稳定、促进安定和谐的有利因素。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资源的不平衡和区域个体的两极分化致使各种社会矛盾尖锐。
社会本身就存在竞争激烈、就业困难的状况。而受过刑罚处分,有犯罪前科的年轻人在社会竞争中更无法寻求立足之地,当社会中每扇大门都向他们紧闭的时候,他们往往迫于无奈走上旧路,有的甚至走得更远,远到无法回头。
因此,对前科制度的改革有助于缓解这一社会中的巨大隐患,引导这部分特殊人群心态平和地参与平等竞争,激发他们悔过自强的斗志。
(二)目前建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面临的困境
虽然在我国建立起系统而全面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法制进程的必然,但结合目前阶段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该制度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1.与我国现行法律存在诸多冲突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这实际上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前科报告义务”。《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都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教师法》第14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的,丧失教师资格。”
另有其他诸多领域中对受过刑事处罚者剥夺从业资格。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前科制度在我国的重要地位,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背道而驰。
要建立新的制度,必须正视和合理解决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构建系统完善前后一致的法律体系。
2.一定程度上触及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此情况也正是该制度一经提出便广遭法学界质疑的重要原因之一。
公开审判是司法机关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而前科消灭制度更侧重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因而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开、公正的质疑。
3.缺乏相应保障机制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不仅仅是立法层面即可完成的工作。仅仅在立法中规定该制度如同空中楼阁,没有监狱、民政、社区等各个机构的协调互动,这一制度都无法运行。
同时,该制度虽被多次提出,但目前尚未有对前科消灭的统一评价标准,而不统一评价标准,很有可能导致制度的虚设。
4.社会公众对犯罪人的天然歧视和排斥是该制度面临的最大挑战。在转型期的中国,各种社会矛盾往往通过各种形式的犯罪予以释放。
民众将“前科制度”视为国家和社会自我防卫需要,生活在社区中的大多数人都愿意与“犯罪人”隔离开来,用人单位在当前就业形式严峻的情况下更不会给“犯罪人”留下丝毫机会。
“前科”正是实现这种区分的最简单的工具。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实施之初,除了受到未成年“犯罪人”及其家人的欢迎外,面临更多的可能会是社会大众的质疑。
任何一种制度建立之初都会引起争议,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同样不会是例外。但随着国际社会以及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权保障特别是对犯罪人人权关爱的日益深入,也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建立完善合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已成为我国法治历史进程的必然选择。
三、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一些设想
1.立法层面:在我国刑法当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予以明确确认。
虽然我国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有同样内容的规定。但是由于前文所述法律冲突和传统观念的制约,这些规定在实践中犹如一纸空文,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因此,在我国最为重要的“治国大法”———刑法中设立未成年人专章,设置特殊规定,确认符合上述条件的未成年人有申请前科消灭的权利、原审法院、相对不诉的检察院有相应的前科消灭决定权。
另外在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中,增加未成年人的特殊条款,规定未成年犯罪人在其成年后再犯罪的,不能成立累犯,这样也可以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有效区分、区别对待。
2.设立践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专门机构。主要包括设置少年法庭和完善检察院“未检”部门。目前我国法院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富有经验的人员已初具规模,完全拥有建立以地区为单位的少年法庭的人力资源;同时全国许多基层检察院起诉部门都设立了“未检科”,专门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案件。
建立和完善这些专门机构有利于真正让处理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程序和成年人区别开来,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的统一有序管理,更有利于刑罚执行完毕后对前科消灭申请的审批得以有效进行。
3.设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专门而统一的评价标准。结合我国目前国情和考虑到制度的渐进实施,笔者认为能够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未成年人(犯罪时未成年,申请时已成年仍可)及其代理人可以向原审法院及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提起消灭前科的申请:(1)主体需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因犯罪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且刑罚执行完毕或被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3)主观恶性小,因被诱骗、挟持而犯罪或初犯偶犯,经监狱、社区等部门证明已有悔改表现的。
四、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对检察工作的实践价值
作为国家重要的司法部门,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立践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亦应发挥其重要作用。
1.建立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前科消灭审查决定权。2006年上海市检察系统提出的“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是可以为全国检察院有选择引用学习的典范。
我国每年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有相当数量,这些未成年人较被判处缓刑、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一般犯罪情节都较轻微,但是不起诉决定书仍将前科烙印深深烙在他们身上。
基层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情况,逐步运用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前科消灭审查决定权,对作出相对不诉的未成年人经考察确认有悔改表现的,经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或自行决定,不起诉决定书可以不进入人事档案,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这样有利于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是检察机关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创举。
2.检察机关对经审判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消灭向法院的申请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当中的公诉部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由于案件当事人的特殊性,在该犯经审判程序被判处刑罚后,检察机关仍可根据该未成年犯的表现,有向法院申请消灭前科的权利。
1974年《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97条规定了检察官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申请权。但我国关于此情形无论从立法到实践都仍为一空白,有待日后随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不断完善而逐步构建发展。
3.检察机关对法院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决定的监督权。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而检察机关的监督应贯穿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一旦建立和实施,法院的决定权势必应当受相应的监督机制制约,否则极易滋生新的腐败。因此在法院作出前科消灭决定前,应当征求检察院起诉部门意见,检察院起诉部门对已作出的决定持异议的,有提出异议复核申请的权利。
本文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国家是重视的,在两会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引起一定的热议,多家重要媒体也有报道,只不过目前该制度还没有被采纳。 要满足前科消灭,必须要前罪已经执行完毕,并且在一定时间内没有犯新罪。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前罪消灭制度。只有在未成年保护法中有提到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上面的保护有特殊的规定,如果是未成年人解除羁押或者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但是刑法刑事诉讼法上
什么是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是指受有罪判决并被科刑的人在服刑期满或免除刑罚后,在一定的期间内未犯新罪,即视为没有前科,中国大陆目前没有实施。一般规定前科消灭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有罪判决后服刑期满或被免刑;(2)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犯新罪。有些国家还规定前科在一定条件下可提前假释。前科消灭和撤销或假释制度有助于解除具有前科的犯罪人的精神负担,增强其重新作人的信心和勇气,促使犯罪人改过自新,重返
前科消灭制度能实现吗中国目前暂时不可能实施前科消灭制度,但是符合必要条件的可以实施犯罪档案封存。《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实
按现时的法律规定,没有所谓的前科消灭制度。所以,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划自己的人生目标。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
一、法律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前科法律制度以及有犯罪前科有什么影响前科法律制度一、前科之信息强制披露效应《刑法》第一百条确立了前科报告制度,从而使前科具备了信息强制披露的效应。对于该条规定,多数学者持批判性立场,主张应在完善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基础上废除前科报告制度。少数学者及多数司法实务工作者则肯定前科报告制度的价值,认为该制度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应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刑法》第一百条是全国人大在
两高两部第9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应当贯彻及时、有效的原则。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犯罪记录的报告义务。第15条规定: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受理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由此可见,除了极其特殊的原因,比如再犯罪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基本上就产生了前科消灭制度的效果。也就是严格落实的
一、有犯罪前科能入党吗 有犯罪前科能入党的。对因刑事犯罪而被判过刑的人要求入党,要从严掌握。对罪行较轻,经过长期考验。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二、有刑事案底的人对子女有什么影响 有刑事案底的
最近笔者接到一家顾问单位打来的咨询电话:单位在内部排查过程中发现一名员工有犯罪前科,而员工在填写《员工应聘入职登记表》上对于是否具有犯罪记录一栏故意隐瞒了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单位现在准备以这名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隐瞒重大事实属于根本性违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想知道如此操作会有何种风险?有没有可能会构成违法解除?实际上,单位所提出的顾虑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概括起来会总结成以下几个核心问题:(1
是否被封存建议咨询当地的司法机关。
对确有犯罪事实证据的政协委员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时,致使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只要有证据证明该政协委员存在犯罪事实涉嫌犯罪应予追诉的,就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
无犯罪记录证明是指没有犯罪前科即没有因触犯刑法而受到刑事处罚,若有过行政处罚也还是能够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在我国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机关都会记录的,犯罪份子受到刑事处罚后,会在公安系统中有犯罪记录。犯罪记录会一直保存,以便公安机关查询,违法是可以开犯罪记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华人民共
您好,具体的看滴滴公司内部录用停通知。
未成年犯罪不能开无犯罪记录证明。虽然未成年人犯罪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实行档案封存制度,但是犯罪记录会伴随终身,无法消除。未成年成年后也不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处罚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犯罪的量刑如下: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当事人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
报案,具体是否受理视情况而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判缓刑的人是可以查到犯罪记录的。留下犯罪记录的原因是被认定为犯罪,即使犯罪免予刑事处罚都是有犯罪记录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
长辈被判刑,会影响子女的政审,很难进入国家单位工作,而且报考军警学校也很难。1、判刑案底终身无法消除的,全国联网。2、判刑过后无法开具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很难通过政审。3、国家单位工作需要有家人政审材料,尤其是父母,所以会影响子女的前途。
子女如果需要当兵、考公务员等,在入职前都会有政审环节,而父母一方有过违法犯罪记录,就可能导致子女无法通过政审。但是在其他方面没有太大的影响。法律依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
当事人需要开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可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出具证明申请书、申请执业相关的文书或表格,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无犯罪记录证明是由公安机关开具的用以证明当事人“无犯罪”的一个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