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进行供热经营和供热经营许可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所在地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给供热企业《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在
发文公布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及供热企业基础资料(电子版)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进行工商注册。
(二)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转供热企业与热源单位必须以合同形式确定供热量。
(三)有项目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四)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省级审批发证的供热企业中,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市级审批发证的供热企业中,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八)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
第七条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文字版一式3份,电子版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书和任职文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聘任文件(原件)。
(三)热源配置情况的文字材料。外购热源的提供供用热合同(原件)。
(四)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城市规划许可文件,施工许可证、压力容器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验收资料(原件)。
(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帐(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六)企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七)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向社会公开情况(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辖区内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曰内做出初审决定;设区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决定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批决定;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设区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省、设区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或者核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供热经营许可证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供热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供热经营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供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按照审批程序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供热经营企业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供热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再符合《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或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责令供热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供热企业停业整顿,仍不合格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已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的,不应对供热服务造成不利影响。
供热经营企业完成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供热经营许可证作废,并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已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经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供热设施定期检验检修和维护,对供热设施安全运营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供热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对供热经营企业实施检查时,要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记录,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
书面记录和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接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并于整改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发整改通知书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供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注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审查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进行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等,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展供热经营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依据本办法办理供热经营许可时,严重渎职、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严格管控无证经营为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进一步落实《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日前,农业部通过公布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同时,《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农药管理条例》的配套条例也于8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6章31条,明确了农药经营需要许可,对于无证经营予以重罚,主要内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
国家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有明文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于施工方,也是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的的监督,维护市场的秩序。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正)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济南市区的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
临时用地纠纷:土地租赁补偿2500元/亩年,特殊用途短时无法恢复地力的,依该地区综合地价80%补偿。临时用地不得超过3年。临时用地单位需缴纳复垦保证金。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鲁国土资规〔2018〕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临时用地范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QS”标志将取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同步实施。那么《办法》实施后,对食品生产企业、消费者来说有哪些改变?《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就此采访了食药监总局相关人士。食药监总局相关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之所以要修订《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5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8月17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鲁劳社〔2006〕1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
从2012年1月1日起,《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按照规定: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小区的车位租赁费也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储藏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关键词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费价格政府指导《办法》规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公安部 执行日期:2005-08-01 颁布日期:2005-05-25 文号:公安部令第7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宿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办法谁规定目前我国全国未有民宿旅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广东省制订了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对广东省内的民宿旅游经营管理作出了规定。相关法律规定《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最低消费涉嫌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商务部“餐饮业新规”11月1日实施,有业内人士呼吁界定低消标准禁设最低消费还需细则撑腰据新华社电商务部日前发布《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提出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业内人士指出,推翻“最低消费”终于有规可依,可让餐饮经营者在提升服务和营销上多下工夫,但如何降低顾客维权成本,真正做回“上帝”,仍需拭目以待。促销活动需明示限制条件10月8日
一、最新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施行的1、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2、法律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
商务部令[2004]第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
生产经营车辆租赁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司租赁生产经营车辆的管理工作,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明确车辆租赁的职责权限、细化管理要求。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项目部经公司内部协调不能满足生产经营车辆使用需求的,允许所属各单位及其项目部租赁使用车辆,以满足经营生产需要。特制定本管理(以下简称为《办法》)。一、租赁内容的界定租赁生产经营车辆是指对车辆资产“物”的租赁,出租方提供车辆及车辆档案,不包括驾驶人员服务内容。其中
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提高食品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以及经营规模、食品
经营废旧物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资产评估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