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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购买抵押车后被法院收回,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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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购买抵押车后被法院收回,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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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3月25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了《车辆债权转(质)押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享有合法质押权的路虎揽胜一辆以36万元的价格转押给原告,该协议名为质押协议,实为买卖协议。

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购车款36万元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被告,由被告出具收据一份确认,后原告占有使用车辆,2020年8月10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将车辆强制扣押至该法院。

因被告无权处分致使原告遭受了36万元的购车款经济损失,按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涉案车辆被强制收回后,被告应无条件赔付所有的购车款。

因此原告委托山东瀛岱(烟台)律师事务所毛永良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债权转(质)押协议》,由被告立即返还购车款36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1600元。

法院认为,担保物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原、被告签订的《车辆债权转(质)押协议》虽名为转押协议,但双方之间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往来,从协议约定的内容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车辆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在处置质押车辆时未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现涉案车辆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导致原告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原告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债权转(质)押协议》并返还购车款36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对王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双方签订合同时原告就知晓涉案车辆的抵押情况,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此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车辆债权转(质)押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36万元;

案件受理费7024元,减半收取计3512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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