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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土地经营权合同》,原告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确认合同解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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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土地经营权合同》,原告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确认合同解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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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为被告村委会的集体村民。2015年12月1日原告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经营权合同》,原告承包闲置多年的洼地进行经营,承包期限为12年,自2015年12月1日至2027年12月1日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的土地承包金及费用。后因原告承包荒地亏损,家庭困难,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允许原告利用该承包地开发农业种植、养殖、采摘、农家乐等农业项目。

2021年5月31日,村委会突然向原告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要求解除原告与村委会的土地经营权合同。

因此原告委托王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村委会于2021年5月31日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村委会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土地经营权合同》;

3.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由村委会承担。

村委会辩称,2015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土地经营权合同》属实,且原告已交清承包金17000元,涉案的土地为农用地,且合同约定仅用于农业及养殖业,否则被告有权收回。

但被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从事餐饮违反了法定及约定的合同义务。被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原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的土地经营合同关系,应该从送达之日已解除,且程序合法有效,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于涉案土地经营权合同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涉案合同是原、被告双方采用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本案中,原告在涉案土地种值藕塘、从事养殖,符合合同约的土地用途,其在涉案土地上搭建的简易建筑占地面积较小,不足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且该部分简易建筑并非永久性建筑,是否属违法行为应由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故被告的解除合同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案在确认解除合同通知的行为无效后,原告又无证据证实被告存在其他违约情形时,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5月31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为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固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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