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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被告是否适格,需经法院实体审理后,再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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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被告是否适格,需经法院实体审理后,再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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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开发公司起诉建筑公司要求返还结余工程款。建筑公司主张其未参与招投标、案涉公章系伪造、双方无合同关系。

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不能认定建筑公司具有适格的被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开发公司起诉。

      法官会议意见:①《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而非“适格被告”。被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主张不予承担民事责任提出抗辩的,法院经审理,如认为被告不适格理由成立,应在审理阶段判决驳回原告诉请,而非裁定驳回起诉。

换言之,就被告是否适格问题,需经法院实体审理后,再行作出相应判决,否则将导致“未审先判”。②对名义上主张被告不适格,实际上是抗辩不属于法院主管、不应由受诉法院管辖等情形的,应结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款第1项和第4项规定进行审查,此属起诉要件审查范围,不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

被告所提理由成立、原告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被告所提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继续进行审理。

       实务要点:就被告是否适格问题,需经法院实体审理后,再行作出相应判决,不应不经实体审理而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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