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经县土地储备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收储主体
县土地收储中心、乡镇工业土地收储中心。
二、收储范围及条件
(一)全部厂房建成并投产,但效益低、污染重、能耗高的项目(亩均工业增加值30万元以下、亩均税收5万元以下、万元增加值能耗0.8标准煤以上、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
(二)部分建成,土地低效利用的项目(一期项目完工,二期项目未开工形成土地闲置1年以上的项目或土地,或项目建设超过约定竣工期限未竣工投产的项目和土地)。
(三)违反合同约定开工时限,超过1年未开工的闲置土地。
(四)对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形成闲置的土地。
(五)经营不善,已停产的工业项目。
(六)一次性收储工业土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10亩(10亩以下根据开发情况具体商定)。
三、收储流程
乡镇(工业土地收储分中心)填写《县工业土地收储审查表》并上报县土地收储中心,由县土地收储中心牵头,会同发经、国土、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现场踏看,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收储条件的填写《县工业土地收储呈报表》,经乡镇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同时报县国土局备案(未设立土地收储分中心的乡镇,由乡镇委托县土地收储中心办理收回报批)。
县国土局对收储土地重新进行公开出让,安排新项目。
四、乡镇、部门职责
(一)乡镇政府(乡镇工业土地收储中心):_____ 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调查,建立档案,并排出(盘活)年度计划;
确定收储土地项目,填报《县工业土地收储呈报表》。经乡镇主要领导同意签章后报县政府审批,同时报县国土局备案;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土地、房产)评估,与业主商定收储价格并签订收购协议;
对拟安排的新项目要严格把关,确定新项目产业类别、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容积率等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并签订《县入园企业投资合同》。
(二)县发经委:会同县国土局下达工业土地收储计划,并负责进行工业土地收储情况的统计和年度考核。指导乡镇开展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调查、核实、确认,对工业土地收储项目进行审核,每次收储行为完成后进行确认。
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收储后新安排的项目进行会审。
(三)县国土局:会同县发经委制定工业土地收储计划,负责对工业土地收储工作的业务指导,对工业土地收储项目土地面积、是否抵押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已批准收回的土地办理土地证注销,对符合条件的土地进行重新公开出让。
(四)县规划局:负责对收储土地(房产)使用性质及符合规划审批的建筑物进行确认,对新安排工业项目提出规划意见。
(五)县住建局:对拟收储项目涉及的房产权证、借贷、抵押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办理对有权房屋权证原证注销等手续;
指导项目新业主办理相关手续;对出让土地上的在建房屋,依据县发经委立项变更和县规划局用地、规划工程变更的批文,进行项目的变更登记。
(六)县财政局:负责工业土地收储周转金拨付、补助奖励兑现。对乡镇提出工业土地收储借款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申请乡镇拨付工业土地收储周转金,按期收回,同时做好周转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核查,补助奖励资金的兑现和收回。
五、土地收储周转金使用和奖励兑现
(一)周转金使用:经审核批准确定土地收储后,乡镇存在资金困难的,可根据收储地块所需实际支付金额,向县政府提出借款申请,取得同意后,由县财政从工业土地收储周转金中支付,借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总收储金额的50%,待土地出让后立即返还,期限最长为6个月,利息按实际银行利率计算,实行专款专用。
乡镇借款收储的地块,不允许再融资。
(二)补助奖励:每次土地收储完成,经县发经委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兑现补助奖励,奖励分两次发放,土地收储完成后先兑现应发奖励的50%,待完成新项目重新供地后再兑现应发奖励的50%。
(三)面积计算:收储的工业土地面积按土地证面积计算,厂房土地面积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按实际测量为准);
(四)新项目后评估:对收储土地重新供地的新项目进行后评估,如新项目投产后2年内的平均数达不到入园企业投资合同约定的,则相应扣减对乡镇的奖励补助:其中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的,全额扣除奖补资金;
亩均税收5-10万元的,按50%扣除奖补资金;亩均税收10-15万元的,奖补资金不作扣除;亩均税收15万元以上的,按双倍标准奖励补助乡镇。
六、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为了有效地做好该项工作,由县土地收储中心牵头,会同县发经委、国土局、财政局、规划局、住建局等部门及乡镇组成工业土地收储工作小组,负责全县工业土地收储具体工作。
七、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只适用于工业土地收储及安排新的工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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