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取哪些方法?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用如下方法:
(1)实物分割。即财物可以分割的情况下,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或者拍卖,夫妻双方就变卖、拍卖取得的价金进行分割。
(3)作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财物,根据财物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应当注意以下因素: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8)属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适用正常离婚程序的处理方式;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案例一】
【案情介绍】
章于2001年到广州打工,2003年底,章所打工的企业因一起经济纠纷,一年多没给工人发工资,章便辞工回家。2004年2月,章与丽结婚,2005年,章又跑到广州与他人合资办了一个公司,因流动资金吃紧,章见挣钱无望,便把公司交给合伙人,回到家分文没给妻子带回来,2007年7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
后来,丽得知章有两笔款,一是2004年6月企业给章补发的2万元工资;二是2007年10月合伙人把广州的公司卖掉,章分得10万元,她认为,自己有权分割这两笔钱,便起诉到法院,而章坚决不让分割。
【审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笔钱虽是婚后所得,但是婚前挣来的,应属章个人财产,不能分割;第二笔钱虽是离婚后所得,但却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应该享受和得到的财产权利,因此,人民法院把第二笔款进行分割,两人各得5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夫妻如果对财产没有约定的,就按照夫妻法定财产制来分割,财产是否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成为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二】
【案情介绍】
夫妻“AA制”正开始在不少家庭中流行开来,但是一旦离婚,该如何处理家庭财产的分割呢?近日,在一起离婚案中,法院判定夫妻“AA制”的约定有效,两人的财产分割也就应当“AA”。
苏女士和王先生2000年经介绍相识,于次年3月登记结婚。也许是再婚的缘故,双方都不太愿意一方掌管经济“大权”,家庭开支大多是相互分摊,个人开销也基本上是各花各的。
婚后,两人签订了“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各1份。约定“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AA’制,各自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归个人使用。
用于共同生活中的物品共同支出,双方各半承担……”,“夫妇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分别由各自承担。……自签字之日起双方无其他经济纠葛”。
从2002年夏天开始,夫妻关系恶化,继而发生吵打。去年年底,苏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上,原告苏女士认为,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对家庭日常生活的经济模式和婚前婚后的财产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现在双方离婚已无经济纠葛。
被告王先生则辩称说,“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是他在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且此约定并非对现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故请求重新认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提出原告在银行的存款、证券公司的股票以及集资款共计10多万元,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
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该约定内容是明确的,是对各自的收益、家庭支出、债权债务的承担以及房屋的产权归属等所作的约定。
所以,该约定合法有效。一旦夫妻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中均应按此约定履行。被告称该约定不是其真实意思,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主张上述约定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故判决按照“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中约定的方式分割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该平等分割;夫妻双方协议一致的,按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属于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才能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
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个人的,那么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明确书面表示赠与个人,那么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拆迁补偿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则拆迁补偿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一方个人财产,或者是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的,则要看当地的拆迁政策:如果当地是按照家庭成员人员补偿的,则拆迁补偿款是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如果是按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的,则补偿款配偶是无权享有的,补偿款为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赠送的房子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婚前赠送,则属于个人财产,但表明赠与双方的除外。2.婚后赠送,除非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以外,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负责家庭的生产和消费,因此,在婚姻关系消灭之前,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不能进行分割,以保持共有关系的基础和稳定,保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法律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但同时又规定了特定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允许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父母遗产不一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若夫妻间无特殊约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父母遗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父母指定自己的遗产只归自己子女所有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从父母处继承的财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未登记在夫妻名下陪嫁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1、陪嫁车是娘家在婚前给女方个人的,那么女方陪嫁车应认定为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2、陪嫁车是娘家在婚内赠与女方的,只要夫妻没有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女方的陪嫁车就是没登记在夫妻名下也属于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二
一般陪嫁是婚前女方就获得了的,所以一般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且不会因为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双方结婚后,赠与人才将陪嫁财产赠与女方,则可以将陪嫁的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女方的,才认定陪嫁的财产为女方的个人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
婚内继承的财产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明确指定,或者是夫妻没有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婚后一方继承的遗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均可以对一方继承的财产主张所有权。如果被继承人明确表示当事人婚后继承的遗产,只归继承人个人所有的,则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
婚后获赠的房产,如果赠与合同没有特别指明是赠与个人的,那该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赠与合同中表明了是赠与个人的,那就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用参与分割。
丈夫父亲住院妻子不愿出钱,丈夫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可以。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原则上在夫妻关系终止前不能分割。但《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
夫妻共同财产都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公积金算不算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
1、夫妻离婚,可以对共同财产平分,但并不是必须平分,协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均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处理。2、由于男女双方本身的能力、经济等情况是存在差异的,因此分割夫妻财产时需要适当地顾及妇女的利益。3、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一般情况下不离婚是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2012年1月,吴女士与郑先生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入郑先生家中,两人婚后育有一子。2013年,郑先生一家拆迁,其户内安置人口均取得了相应拆迁权益。2017年2月,吴女士与郑先生离婚,儿子随吴女士生活。离婚后,吴女士多次与郑先生一家沟通,希望拿到属于自己和儿子的那部分拆迁补偿,但是都被拒绝了。为了拿回自己和儿子的拆迁补偿,吴女士和儿子向桐庐法院提起诉讼。桐庐法院经审理后,结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
【条文】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修改而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一、基本案情原告朱娜诉称:我与张度于2006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9年4月12日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并居住至今。涉案房屋由张度与x公司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2065754元,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30%共625754元,其余144万元向x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为30年,每月偿还数额为7700元。涉案房屋已于2010年3月5日取得《房屋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