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项
原告:杨X、程XX二人
被告:某县某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律师:北京XX
审理机关: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杨X、程XX二人在某小区合法拥有房屋及商铺,2020年3月8日因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人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拆迁指挥部向二人出示了一份未加盖任何评估机构公章的简易评估单,并告知补偿价格。
在二人未同意按照评估价格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对二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原告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得知实施拆除单位系被告后,提起行政复议至今未收到任何答复。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在实体及程序上均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观点
原告委托北京XX律师代其维权,经过对案件仔细分析之后,创为律师认为:
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告对原告二人房屋实行强执拆除,在未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违反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属于违法行为。
二、合法有效的房屋评估报告应当具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字及加盖评估机构的公章。被告向原告出示的简易评估单并未加盖任何评估机构公章,不具备法律效力。
判决致胜
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法定期限内,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作出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依法应当撤销。
由于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撤销内容,原告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县某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杨X、程XX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创为律师在此提醒各位被拆迁人,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拆迁方实行强拆属于违法,始终牢记“先补偿后拆迁”,不能轻信拆迁方任何口头承诺!认真辨别拆迁方拿出的各类文件,程序不合法,赶快联系创为律师,为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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