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记者在街头随意抓拍,意外拍到一对“秘密情人”。身为有妇之夫的男当事人因该图片新闻报道暴露了隐情,认为报社侵权遂要求报社赔偿损失。
那么,在公共场所随意抓拍、客观报道新闻是否属于侵权呢?
律师解答,《民法通则》第10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分别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可见,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一是未经肖像人本人同意;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媒体记者在公共场所随意抓拍图片、图像,客观报道新闻,并非出于营利为目的,亦无需取得肖像人本人同意,故媒体记者的这种行为并未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是否侵害他人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记者在公共场所随意抓拍图片、图像,客观报道新闻,其行为并不违法,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公民个人隐私的泄露,但其主观上并无泄露他人隐私的故意或过失,因为公共场所本身就不具有隐秘性,若有什么隐私亦是公民自愿暴露在公共场所的,过错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
因此,在公共场所随意抓拍图片、图像,客观报道新闻,并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养“秘密情人”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属于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因此,记者抓拍同样不侵犯被拍者的合法权益。
新闻摄影作品集是否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是否涉及到本人的隐私,是否给当事人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是否是以盈利为目的。此外,肖像权还规定,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拍照;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的拍照。值得一提的是,除涉及个人隐私外,为社会新闻报道而使用肖像的行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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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怎么监控,详细说说
你好,要看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