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公司向员工等特定人员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系合法的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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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公司向员工等特定人员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一般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但是如果明知单位员工及员工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未予阻止,也可能转化为非法集资犯罪(见本文延伸阅读案例四)。
裁判要旨公司向公司员工及家属等特定人员的集资,目的是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系合法的借贷关系。
案情简介
一、范某和郑某系夫妻关系,范某为XX石公司股东。2011年至2013年之间,因公司经营需要,XX石公司针对职工以及部分职工亲属进行集资,范某、郑某参加了该集资活动,向XX石公司先后支付人民币共计511.7万元。
二、2014年9月,范某、郑某分别与郎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XX石公司享有的债权即本金511.7万元及从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共计13个月的利息转让给郎某,并于2014年9月15日通过特快专递向XX石公司寄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三、郎某向新乡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石公司给付本金511.7万元及利息99.7815万元。XX石公司称因该款系集资款,故该债权不合法。
新乡市中院认为,根据当前证据无法证明本案集资款属于非法集资,该款属于名为集资实为借贷性质,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判决XX石公司向郎某偿还借款本金510.7万元、利息99.7665万元。
四、XX石公司不服新乡市中院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XX石公司不服河南省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本案XX石公司的败诉原因在于公司向员工及家属筹集资金形成的关系是合法的借贷关系,该集资行为既未面向社会公众,亦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不构成非法集资。
XX石公司主张涉案款项属于非法集资,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债权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公司向员工及家属等特定人员筹集资金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司不能以该行为构成非法集资为由赖账。
二、虽然法律允许公司向员工及家属等特定人员筹集资金,但也要警惕该等行为向非法集资犯罪转化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 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涉案款项的性质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涉案款项是XX石公司向公司员工及家属等特定人员的集资款,目的是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约定了借款时间、借款利率、借款期限,且有XX石公司出具给范某、郑某的集资单为据。
截止到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该行为属于非法集资。据此,原审法院认定前述款项名为集资实为借贷,XX石公司与范某、郑某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并无不当。
XX石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涉案款项属于非法集资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辉县市XX石纺织有限公司、郎某与辉县市XX石纺织有限公司、郎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208号。
延伸阅读:笔者在写作中检索到4个相关判例,供读者参考
一、公司向员工等特定人员筹集资金受法律保护,系合法的借贷关系
案例一:刘季茜与徐州市会堂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民终字第3403号]认为,“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单位内部借款形成的纠纷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本案,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二:申某与熊雪寒与海南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1民申25号]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万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某在公司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向熊雪寒通过借款形式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垫资的事实,有申某与熊雪寒签字,万某公司盖章担保的借款合同在案佐证,双方对该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
申某对该合同的合法性持有异议,认为该合同系受熊雪寒的逼迫下签订的,因申某未提交相应的被迫签订该合同的证据,对申某所持的该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熊雪寒主张与申某签字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海南省国营XX总场因与李某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南二中民二终字第45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上诉人2003年交付给上诉人的109000元投资款,实际上是企业向职工的借贷行为,因此,被上诉人请求返还109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公司向员工筹集资金,如果明知单位员工及员工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未予阻止,也可能转化为非法集资犯罪
案例四:武汉XX集团有限公司、萧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240号]认为,“XX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与申某等众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对外吸收资金,且XX公司在吸收资金过程中,明知单位员工及员工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未予阻止,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
经人民法院审查,其行为基本符合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员工取得利息应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
1、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最新借贷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
公司向员工集资,只要满足两个条件,是可以作为借贷行为,认定为合法的。这两个关键条件:一是集资对象限于单位内部职工;二是集资对象资金用于单位内部的经营活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
合法,作为用人单位,法律允许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二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务合同只有在满足个别条件下才能进行,并非所有的情况下都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公司对于以下人员应当签订劳务合同:1、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2、退休返聘人员;3、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兼职人员;4、企业内退人员等。劳务合同中的劳务者所享受到的各种福利待遇,相比于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而言要低很多。如果用人单位为了承担较少的责任、减少企业开支而在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是
1.用人单位如果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利用员工休息时间开会,且支付加班费或者另外安排补休的,合法。2.休息日开会又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的,加班工资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3.但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公司要求员工发朋友圈不合法,公司要求你在朋友圈推送,如果不属于平时工作内容的,则你有权拒绝的,是否推送是你的自由权益,公司不能强制。【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公司要求员工发朋友圈一般是不合法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用人单位因此扣除劳动者工资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2、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公司要求员工发朋友圈不合法,公司要求你在朋友圈推送,如果不属于平时工作内容的,则你有权拒绝的,是否推送是你的自由权益,公司不能强制。【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司与员工签劳务合同合法。双方经过协商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
企业可以向个人借款,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借款行为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4、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企业之间借款的双方自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息即可,注意利息约定不能过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
公司向员工集资,只要满足两个条件,是可以作为借贷行为,认定为合法的。这两个关键条件:一是集资对象限于单位内部职工;二是集资对象资金用于单位内部的经营活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
一、公司向员工借款合法吗 合法的。 1、企业可以向特定个人借款。一般情况下,公民与企业间相互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为法律所允许,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 2、向不特定人借款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可被处行政、刑事责任。 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都是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法律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
一、公司直接向董事、监事、高管提供借款是否合法有效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所以直接提供借款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一、企业向职工集资借款合法吗1、公司向员工及家属等特定人员的集资,目的是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系合法的借贷关系。但是如果明知单位员工及员工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未予阻止,也可能转化为非法集资犯罪。一般来讲,公司向员工及家属等特定人员筹集资金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司不能以该行为构成非法集资为由赖账。虽然法律允许公司向员工及家属等特定人员筹集资金,但也要警惕该等行为向非法集资犯罪转化的风险。2、法律依
若劳动者符合领取年终奖条件的,公司不支付离职员工年终奖是不合法的;若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符合领取的话,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付清工资。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
工伤员工涉及本人工资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执行。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
1.不是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产生的公司募集资金的行为,都属于违规操作,但通常公司对员工借贷,不会有正式的通知,或者决议类的正式文件,特别是单独股东的企业,基本上就是老板一人说了算的,那么这样就会成为普通的民间借贷,个人借款给公司,是属于合法行为,个人借款给个人,也是属于合法行为,所以你们最后的行为应该是归纳为债权人是员工,债务人是老板。所以,公司向员工等特定人员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一般属于合法的民
借款合同应该包括的内容有哪些一、借款种类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二、借款币种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标的的种类。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应对货币种类明确规定。三、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即贷款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与哪种生产要素相结合,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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