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专项维修资金及其收益应归业主共有。专项维修资金及其所得收益,应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而不能取出挪作他用,也不能直接分配给业主,还是要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
业主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用账户,仅是为了便于专款专用,其所有权并未改变。因专项维修资金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取得的收益,理应归业主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 18 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委员会将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购买国债的收益用于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违反了上述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 12 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业主针对业主委员会将专项维修资金利息及收益用于办公经费的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对不合格的业主委员,通过业主大会决议予以更换;
对未使用的部分依法追回,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法律分析:专项维修资金及其收益应归业主共有。专项维修资金及其所得收益,应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而不能取出挪作他用,也不能直接分配给业主,还是要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业主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用账户,仅是为了便于专款专用,其所有权并未改变。因专项维修资金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取得的收益,理应归业主所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 18 条规定
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如果没有上述情况,那么,投资兴建该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项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车位。这时购买方可以要求该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位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位未
楼房的楼顶属于楼房的共有部分,应为其覆盖下的业主共有,共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多层小区顶楼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因此楼顶漏水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该楼业主分摊。《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本条明确规定,业主对专有
1.红利属于法定孳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根据上述规定,现金分红、送股等属于孳息
大修基金的使用应由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讨论通过后向所在地房产局申请列支,同时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由专户管理银行将物业维修基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
一、具体缴费标准业主按规定首次交存的维修资金标准确定:六层及以下的多层商品住宅、非住宅(含储藏室、营业性车库、车位等)75元/平方米;七层及以上的高层(配备电梯的多层)商品住宅、非住宅120元/平方米。此外南京市住宅电梯、消防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也公布,由建设单位缴存其中多层(配备电梯)住宅(含营业性车库、车位等)16元/平方米;高层住宅18元/平方米。二、交的这笔钱什么时候可以用?如果小区公共
一、办房产证是否要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办房产证时,一般已经交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因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在交房时缴纳的,而办房产证一般发生在交房以后,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为了后期房屋的维修的需要。2、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
一、办房产证是否要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办房产证要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最晚在房屋交付前交纳。2、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
六种情况包括: 1.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3.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4.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应急维修资金也有“双2/3”限制吗? 实施应急维修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无需双2/3
为什么在收房时开发商要代收专项维修资金一般来说,专项维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某单位用于完成专项维修,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1、也就是说,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专用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2、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在购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1、物业擅自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
法律分析: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以出售、赠与等方式对房屋子以处分。房屋所有权虽然改变,但房屋需要维护这一点始终没有改变。因此业主出售房屋后,不能将自己账户中的专项维修资金取回。若出售方和买受方约定专项维修资金另行结算的,双方可以查询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后,直接进行结算,并由出售方配合买售方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过户手续。业主出售房屋,只是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的维护责任
1、住户如果遇到四类突发的情况需要紧急抢修,可申请应急解危专项维修资金,且不需要“双三分之二”业主签字。2、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以物业小区为单位统一记账、统筹使用,无需“双三分之二”业主签字确认,只要认定属于应急资金使用范围的,由业主委员会签署意见即可申请使用,能够有效发挥该资金的应急保障作用。一是局部屋面和外墙渗漏、外墙脱落等受益范围、责任人无法界定的二是突发电梯故障、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等影响业主正常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怎么算各地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有区别的,比如,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如下: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期房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一般来说,购买期房是维修基金会由开发商代收,开发商再转交房产管理中心。一般业主要在办理房产证前一个月交给开发商,然后开发商转交房产
房子只要“生病”就能申请“医药费”;如果房子一直“身体健康”,维修资金就成了“死账”……在“房管政策社区行活动”现场,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发现,不少市民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等方面存在着误区。误区一房子只要“生病”,就能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解释要看“生病”部位是否属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房屋的共用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
不缴纳维修基金是无法办理交房手续的,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相关业主不承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业主承担。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有什么法律规定?设立住宅维修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为维护住宅小区的良好环境,保证住宅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创造必要的条件。新建商品住宅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而逐渐损坏和老化,直接影响到业主的正常生活,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经济承受实际能力出发,不能等到住宅需要大中修和更新改造时再临时筹集。为此,必须在购买公房
一、适用范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二、缴纳标准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
1、办房产证要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最晚在房屋交付前交纳。2、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七条 商品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