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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利息等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归业主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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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利息等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归业主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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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专项维修资金及其收益应归业主共有。专项维修资金及其所得收益,应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而不能取出挪作他用,也不能直接分配给业主,还是要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

业主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用账户,仅是为了便于专款专用,其所有权并未改变。因专项维修资金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取得的收益,理应归业主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 18 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委员会将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购买国债的收益用于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违反了上述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 12 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业主针对业主委员会将专项维修资金利息及收益用于办公经费的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对不合格的业主委员,通过业主大会决议予以更换;

对未使用的部分依法追回,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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