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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入股企业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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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入股企业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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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入股企业的法定条件

本文作者为沈宗斌律师,文章首发于《今日头条》

      2020年伊始,国家进一步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放管服”改革,下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同时赋予农村集体组织、其他单位和个人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租赁、入股等行为更大自主权。

从用途上,农村集体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用地(可参考本文作者在《今日头条》发表的文章:房地产法律实务(一))。

      其中,使用农用地入股企业的,除应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外,还应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取得相关部门批准;

如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并由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指出,本文仅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问题进行专门论述,不涉及国有建设用地。

一、使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与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不同,使用农用地参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均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履行农用地转用这一前置程序。

未经批准转用的农用地,因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用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土地使用权当然也不能作为集体组织财产入股企业等。

有关农用地转用更详细内容,可参考本文作者发表在《今日头条》的文章:房地产法律实务(二)、房地产法律实务(三))。

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的,应获人民政府批准1、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应首先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以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或兴办企业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3、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申请建设用地,需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除需持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外,还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必要性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查通过后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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