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吉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吉劳仲字〔1995〕5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
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
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六条和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
1995年7月31日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其自身也是存在许多风险的,具体如下: 未签订的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 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上劳动关系(即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单位不能以使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机密; 不签订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3-09-30 颁布日期:2003-09-30 文号:中办发[2003]2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查办案件中需查询或者冻结被调查对象存款时应以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12-27 颁布日期:1999-12-27 文号:中纪办发[1999]1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二、职工与企业因辞职问题发生争议,只要不出现职工违纪引发的纠纷,应按辞职争议处理。 三、《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4-03-18 颁布日期:1994-03-18 文号:劳办发[1994]9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0-07-19 颁布日期:1980-07-19 文号:[80]教计字27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怎么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8-08 颁布日期:1997-08-08 文号:国税发[1997]13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2-05-15 颁布日期:2002-05-15 文号:劳社厅函[2002]17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2-03-05 颁布日期:2002-03-05 文号:银发[2002]6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律师解答职工自动离职补偿政策:一、职工自动离职一般没有补偿。二、职工自动离职存在以下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给予经济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人事部关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函[1999]177号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
公安部、国防部关于军队中的劳改犯人移交公安机关管理与刑满后的处理问题的联合指示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57-07-05 颁布日期:1957-07-05 文号:[57]甲发字第00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59-06-19 颁布日期:1959-06-19 文号:[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8-08-12 颁布日期:1998-08-12 文号:国土资函19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被冻结存款如何计付逾期利息问题的复函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1-20 颁布日期:1997-01-20 文号:银办函[1997]2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