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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后,是否不再享受任何提成工资?

问题描述

劳动者离职后,是否不再享受任何提成工资?
1个回答

【风险点】

规章制度

【提示对象】

用人单位、劳动者

【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争议裁判机构普遍认为,用人单位在薪酬管理体系设计以及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较大的用工自主权。但是,对于自主权行使边界的理解和认定,尚存在不同裁判观点。

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不予发放已预留的提成工资或者劳动者可分配的提成工资,存在被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律风险。

【风险内容】

针对销售、营销类岗位,用人单位通常制定了劳动规章制度就劳动者“业务佣金”“提成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发放标准、发放条件、发放时间等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例如,有的用人单位在《业务提成奖励办法》中明确规定“人员离职,全部未完成的项目视为放弃所有未分配的权利,已完成的项目预留提成未分配的不再发放”,这一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在司法实务中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因销售提成系激励性报酬,不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以及结合本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自主决定,劳动争议裁判机构不宜作出干涉。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提成工资系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后所得,在劳动者确实提供了相应劳动、用人单位已因此受益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单方剥夺劳动报酬对价有失公平,因排除劳动者权利而不具有合法合理性。

此外,因劳动者提供劳动与其工作成果关联,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项目回款后根据回款进度、回款金额按比例支付劳动者提成工资,具有合理性。

笔者倾向性赞同第二种观点,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离职为由不予发放提成工资,实质上免除了自身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应属无效。

若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事实成立,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参考意见】

在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对提成工资的发放条件、发放时间等主要事项作出规定。尤其是,应当根据项目节点设定合理的提成标准,根据劳动者完成内容,结合回款进度和金额发放相应比例的工资。

反之,劳动者应当留存证实存在提成工资、欠付金额、给付时间到期等书面证据,并收集自身参与相应项目的证据。在主张权利前应当注意给付条件是否已成就,否则存在诉求被裁决驳回、另行起诉增加成本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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