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清结交易与未约定期限交易的时效
即时清结的交易因是即时清结,本身就无须再约定履行期限,其在合同成立时即开始履行合同,因此,即时清结的交易从合同成立时起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应从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有宽限期的,从宽限期届满时起计算,若再次主张权利,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审判实践中,口头合同因无其他证据证明合同的详细内容,尤其是履行期限的约定,从而导致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争议较大。
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主张权利方承担举示关于履行期限约定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并且按交易习惯也难以处理时,应认定为即时清结的交易,从合同成立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相关知识:合同宣告无效后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一)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确认无效后的请求权。
这里所指合同当事人的请求权,应当仅为在确认合同无效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没有作出相应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处理,合同当事人在事后请求对方返还或赔偿。
对于此类情形,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就知道其利益遭受损害,因此完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两年。
(二)利益遭受损失的集体和第三人的请求权。
前面已述,利益遭受损失的集体和第三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类情形的请求权一般在确认合同无效时一并主张。
这里所称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集体和第三人的请求权,是指确认合同无效不是由集体或者第三人提起的情形,而此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也应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即集体或者第三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两年,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对于损害国家的利益的情形,由于是实行强制干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就应当一并将当事人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这种情形不再涉及请求权的问题。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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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清洁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签订完合同就能当面履行完毕的合同,通俗的讲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一、租赁合同未约定期限怎么办 租赁合同未约定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
租赁合同未约定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
一、租赁合同未约定期限怎么处理1、租赁合同未约定期限,当事人可协议补充;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与未满16周岁发生性行为是否违法,需要视情况而定: 1、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只要该少女完全自愿,则不构成强奸,也不触犯法律,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2、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且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与明知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该幼女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且从重处罚。 强奸罪的
与未满16周岁的女生在自愿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可能会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会被判刑的条件是该女生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此时即使其自愿也会构成强奸罪,且需要从重处罚。如果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在其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是不会被判刑的。
1、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孩(或男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她(他)是否自愿,均视为强奸未成年少女(少男)罪而已满14周岁以上的不在此列。只要她精神正常,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自愿的,不构成强奸行为。2、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
你好,不满14周岁的,构成强奸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公司章程未约定对外担保的决议应由哪个主体作出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和债权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该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但是应承担公司损失的法律责任第一,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人;第二,公司章程无约定,按最低法定标准执行,即对外投资或担保应通过董事会决议;第三
没有约定过户时间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逾期不配合过户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履行过户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
您好,要看您的合同如何约定的,建议补充
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也是有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
按揭的贷款房依法具有房产证。购房人在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房时,需要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及《贷款合同》。在房产证等相关产权证书办理完毕后,房管部门方可对该房屋进行登记备案,设定抵押权。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
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是多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
一、满5年二手房交易税费购买满5年后,你如果要将房屋卖出,需要交纳的二手房交易税费如下所示:根据2015年3月出台的房产新政,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宅按照全额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宅或者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2年的普通住宅按照两次交易差价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这里有三个需要我们注意的事项:1、购买年限,首先看产权证,其次看契税发
一、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条应当如何计算诉讼时效1、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条的诉讼时效应当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三年,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
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话,如果指借条的有效期,那没有限制;如果指借条受法律保护的期限,从未主张过权利的,那是20年。如果已经主张过权利的,那从主张之日,受法律保护期限是2年。
包工头李某自2006年3月起陆陆续续在建材商王某处购买钢材,双方约定每年12月31日结清一次欠帐。2009年12月31日,李某没有按时结清当年货款,在王某的催促下,2010年6月5日,李某向王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12300元的欠条,但欠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2012年7月7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欠款。 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
未约定行权期限,何时主张回购权?文|赫少华 律师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团队做“对赌”专题时,从部分检索资料中,就出现过如题的“疑惑”。聚焦在,已取得回购权,在未约定行使回购的期限的前提下,该权利会因“合理期限”已过而丧失吗?法院观点并不统一,今天就简单的以案聊案。北京三中院(2016)京03民终9162号,法院用“债权请求权”时效切入该问题。并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仅出资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投资人并未获得股东身份,其将出资转为借款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裁判要旨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如投资者向公司的出资并未登记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其股东身份也未经工商登记确认,且该投资者不符合隐名股东的要件的,公司与投资者又约定将出资转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