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0日,李某向周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利息按月支付,但未约定还款期限。李某在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后就未再支付本金及利息。
2014年4月10日,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本金及利息,李某辩称本案支付本金及利息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
【分歧】
对于本案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支付利息的诉请未过诉讼时效。《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借款的还款期限,因此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在贷款人未催告借款人返还前,诉讼时效未开始计算,也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可能。
这里的借款当然也包括利息在内,因此,本案支付利息的诉请未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支付利息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本案中,双方只是对借款本金未约定还款期限,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是有约定的,即按月支付。
因此,对借款利息不适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其诉讼时效应从借款人不再支付利息的时候开始计算。本案中,李某自2011年8月便不再支付利息,因此,诉讼时效最迟应在2011年9月1日开始计算,而周某在2014年4月10日起诉明显已过诉讼时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支付利息的诉请只是部分已过诉讼时效。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息支付的债务属于定期给付债务,每期的利息应分别计算诉讼时效。
【评析】
小编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因此,根据体系解释,《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借款仅仅指的是借款本金,不包括借款利息。因此,借款利息不适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其在贷款人未催告借款人返还前还是有计算诉讼时效的可能。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定期给付债务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债务,比如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是在合同履行中不断产生的,承租人支付的每一期租金都是其在一定时期使用租赁物的对价,在使用租赁物之前,租金债务并未发生,因而在各期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债权都是独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因每笔债务的独立性而分别计算。
显然本案的利息支付属于定期给付债务而非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因此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即“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因此,本案的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本案中,借款人李某自2011年8月便不再支付利息,此时贷款人周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其8月份借款利息支付请求权已被侵害,此时即是8月份借款利息支付请求权诉讼时效计算的开始。
同理,贷款人于2014年4月10日起诉,因诉讼时效为2年,法院最多只能支持2年的借款利息,也即2012年4月10日之前的利息已过诉讼时效。
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是多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
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款诉讼怎么计算时效起算时间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511条第(4)项规定关于履行期限不明,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的规定,适用于一般合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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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保证期间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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