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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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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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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事务所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务所党支部领导下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事务所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一、职工代表应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二、每年召开1~2次会议,每次大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决议或选举应有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召开职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1)听取、审议所长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通过事务所改革方案,职工奖惩条例、奖金分配方案、集体福利等有关事务所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3)审议通过事务所财务预算、决算,或重大经济决策等。

(4)监督和评议事务所中层以上干部。

(5)其它需要职代会讨论的重大活动。

四、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临时讨论的重要问题,可由党支部建议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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