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维护企业正常工作秩序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和责任者吸取教训,积极采用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工程总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四局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部一工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有关的,违反劳动者意愿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及生产设备非正常损坏。
从业人员指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所有人员。成产经营过程是指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或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岗位上,在劳动时间内,从事企业劳动生产的全部过程,并非指某个岗位的具体劳动过程。
第四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检查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办事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阻扰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工区安质部是对其管段内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定性、定责的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界定
的权限认真履行职责,必须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六条事故类别:
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伤;8、火灾;9、高出坠落;10、坍塌;
1
1、中毒和窒息;1
2、其他伤害;1
3、交通事故;1
4、设备事故。
第七条事故原因
1、违反操作规程;
2、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3、安全设施缺乏或有缺陷;
4、其他。
第八条伤害程度及事故等级
1、伤害程度
轻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致使劳动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伤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个工作日至299个工作日。
重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300个工作日至6000个工作日。
重伤的界定执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和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19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
死亡。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照6000个工作日计算。
2、事故等级
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1—2人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1—2人重伤事故或轻伤3—4人,但无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包括伴有轻、重伤)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但构不成特大事故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
多人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重伤3人或负伤5人及以上的事故。
交通事故——指无人员伤亡的交通运输车辆事故;
设备事故——指无人员伤亡的设备因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或指挥错误造成设备损坏和因设备损坏影响生产的事故。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自然状况,采取的应急措施,调查、善后组织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
事故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电报等其他快速办法。
第十条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负责人;发生事故的班组必须当日报至工区安质部,于2日内逐级报至公司安全、工会或有关业务部门。
公司3日内
对口报集团公司。
2、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负责人;发生事故的班组必须当日报至工区安质部,于24小时内逐级报至公司安全、工会或有关业务部门。
公司24小时内对口报集团公司。
3、发生死亡事故、多人伤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必须立即有快速办法报告至工区安质部,于8小时内逐级对口报至公司安全、工会、公安、监察、社保等有关业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公司10小时内对口报至集团公司。其中,重大死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还须同时报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4、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后,必须立即逐级对口报至公司安全、工会和有关部门。公司对口报至集团公司。
第十一条发生伤亡事故后,受伤者或发现者等有关人员应保护事故现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继续扩大。
未经事故调查组确认并同意,任何人不得改变事故现场的原貌、消除相关痕迹、移动相关物证或改变其原样。
为抢救伤员或回复生产必须改变事故现场原貌或移动证物时,应做好标记,采取摄像、摄影、绘图等方法记录现场原貌,专人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十二条凡各单位施工发生区域、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如何,都必须执
行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
第十三条各级安全、工会、社保和业务其他部门都要建立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薄(见附表),并详细填写、妥善保存。
第四章事故调差处理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成
1、轻、重伤事故,由工区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上级安全部门派员参加。
2、死亡事故,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成产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集团公司有关人员调查处理,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3、重大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或与事故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会同工程总公司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特别重大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或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目的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调查、分析,落实防范设施,并按法规要求逐级报告,为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三.职责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运行。2、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制度要求尽可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执行日期:2014-05-01 颁布日期:2015-04-02 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起到了更规范、更具体的指导作用,解决了原有法规、标准规定模糊、程序不清的问题。一、事故报告阶段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做好
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法律分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法律依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主要负责人。第二条事故发生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起到了更规范、更具体的指导作用,解决了原有法规、标准规定模糊、程序不清的问题。 作为一名基层安监部门的工作者,维护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就必须严格按《条例》的规定执行。下面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粗浅地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事故报告阶段 事故发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5)已经采取的措施;(3)事故的简要经过:(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一、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如何处理1、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相关人员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2) 1、操作者发现在生产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业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企业负责人、值班人员、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企业负责人对发生需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以公
事故报告制度一、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将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风险提示: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报告处理监督管理,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事故的概念及分类 第一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__年月修订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事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生产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减少和降低安全事故的损失和影响,特制定如下制度:一、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项目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 组织领导为了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公正,责任追究严肃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特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领导小组;组 长:包洪凯副组长:张卫东 赵宏远 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