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并严肃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_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职权范围内各类事故的报告和由我公司调查和处理的事故。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进行的原则。
三、内容
(一)相关单位(部门)职责如下:
1、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2、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负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相关资料的收集、保存,负责事故防范措施的监督、监察、验证工作;
3、综合部牵头负责事故报告及抢救协调工作;
4、各业务科室负责业务范围内发生事故时的勘测,并及时向上级对口业务处室进行报告,配合综合部完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事故责任单位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5、由综合部协调医院负责发生人身事故后的抢救工作;
6、由综合部协调安全事故的抢救工作;
7、资材部负责事故责任人(行政管理人员)行政处分的执行;
8、资材部负责事故责任人(普通职工)行政处分的执行;
9、各事故责任单位(部门)配合综合部完成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二)事故报告程序为:
1、事故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本单位领导或值班室报告。本单位领导或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类别上报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自己业务主管部门及时上报事故。
2、对各类重大事故,公司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事态的发展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若事态仍在继续发展,要随时报告。
3、人身伤害事故的上报、处置程序。(1)死亡事故发生死亡事故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
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主要负责人在1小时内如实报告区(县)安监局、当地政府、工业园区等上级部门;
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轻伤、重伤事故公司员工因工受伤后,发生事故的单位除及时救治伤员外,应立即(1小时内)同时报告公司综合部和资材部。
资材部立即与当地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工作。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单位从发生事故之日起三日之内,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召开事故分析会,编制事故分析报告表,并交公司综合部核实。
在15日之内按规定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伤害报表、工伤认定申请书交公司资材部。公司资材部将所有的资料、材料审核整理后,30日之内上报当地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并办理工伤认定决定书发放给受伤者。
被认定为工伤的受伤员工经治愈后,须进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的,凭工伤认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去公司资材部申请进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
需复工的工伤员工,在复工前必须经综合部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培训教育后,方能安排其工作。综合部根据各部门的事故分析报告表在5日内编制完成事故调查处理通报。
(必要时可前往车间进行事故复查)
4、发生事故,按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7月12日发布的第1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和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5、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送公司的主管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
6、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之日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7、对一般事故,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公司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找准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等,并上报公司有关部门。
对重大未遂事故,由公司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分析应包括整理分析有关证据、资料,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责任分析等。
8、各部门发生其它事故,应根据事故管理职责的划分归口上报。
(三)为了便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我公司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将伤亡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重伤事故:参照国家重伤工伤鉴定标准;
6、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以上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人员应符合的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某一方面的专长;(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与事故当事人没有直接亲属关系;
(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组的权利(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由上级部门调查处理;(2)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综合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3)轻伤事故,由综合部组织综合部、综合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五)事故调查处理时限规定如下:
1、轻伤事故,一般应当在3日内结束调查处理工作,最长不得超过5日;
2、重伤事故、应当在4日内结束调查处理工作,最长不得超过6日。
(六)事故处理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分析清楚事故的原因,找出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和事故责任者的大小,按照本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事故责任分析: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间接原因的责任属间接责任。
2、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时,要遵循“一个准确、两个对应”的原则,即事故责任人的违规、违法事故要表述清楚、准确;
事故责任人的违规、违法事实与认定的责任相对应,认定的责任与对其处理建议相对应。负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的人员分四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主要指现场操作、指挥人员。可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间接责任:主要指各级管理人员。
可分为车间管理责任、科室管理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车间)管理责任可分为:直接管理责任者、重要管理责任者、一般管理责任者。
3、事故责任区分原则:(1)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现场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发现危急情况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机器设备;
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品和用具。(2)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管理人员或领导人员的责任: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员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或不会操作,不懂安全规程;
安全健康管理混乱,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缺乏或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设备、设施不按规定检修或超负荷以及带病运转;
无视综合部门警告,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劳动条件恶劣,作业环境不安全或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有缺陷,又不采取整改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要求和相应措施;
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或挪作它用;对已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事故发生后仍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
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按规定配齐安全健康管理人员或安监人员;现场管理、检查不力,或工作失误;违反职业禁忌的有关规定;
设计有错误或在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卫生设施的;
(七)发生一人次轻伤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如下处理(人身事故企业罚款按上限执行):
1、对现场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理:(1)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企业罚款400-600元;(2)对事故主要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企业罚款300-500元;
(3)对事故重要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企业罚款200-400元;(4)对事故一般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企业罚款100-200元;
(5)发生事故的现场班组长除企业罚款外,还应在事故分析会上做检查。
2、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车间)领导、技术和管理人员,按情节轻重给予企业罚款300-400元。
(八)发生一人次重伤,根据情节轻重酌情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如下处理(人身事故企业罚款按上限执行):
1、对现场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理:(1)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800-1000元;(2)对事故主要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600-800元;
(3)对事故重要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400-600元;(4)对事故一般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200-400元;
(5)发生事故的现场班组长除企业罚款外,还应在本部门(车间)员工大会上做检查。
2、对部门(车间)领导按以下规定处理:(1)对直接管理责任者(含技术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400-600元;
(2)对重要管理责任者(含技术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200-400元;(3)对一般管理责任者(含技术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100-200元;
3、对负有直接业务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企业罚款300-700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加罚1000-5000元,或上一个台阶进行处分。
1、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拒绝提供事故情况或资料的;
5、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或抢救不力的,以至增加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6、在事故调查中,故意推卸责任,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7、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十)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对相关人员的考核执行以下规定:
1、对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告的安全员、当班干部,给予罚款20
2、对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会的责任人给予罚款20迟到的给予罚款10
3、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事故处理工作的责任人员,每推迟一天,给予罚款100元;
4、对不配合事故调查,或拖延、躲避、刁难,甚至胡搅蛮缠者,给予罚款200-1000元。(十一)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制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发生事故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十二)事故管理台账的建立
1、综合部、保卫及各车间等各级部门均应建立事故档案,综合部应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处理记录、现场摄影(像)、技术鉴定、分析化验、会议记录、仪表记录、物证、人证及事故事实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事故图等,应妥善保管。
2、重大事故登记表应写明事故单位名称、部位、原因、伤害情况、作业概要、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图等内容。:审核: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报告处理监督管理,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事故的概念及分类 第一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2) 1、操作者发现在生产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业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企业负责人、值班人员、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企业负责人对发生需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以公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严格公司事故管理工作,明确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适应于公司内所有事故管理。三、职责1、行政部是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以及统计与分析。2、各有关事故责任单位负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继续发展,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如实向主管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目的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调查、分析,落实防范设施,并按法规要求逐级报告,为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三.职责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运行。2、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制度要求尽可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__年月修订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事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主要负责人。第二条事故发生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维护企业正常工作秩序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和责任者吸取教训,积极采用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工程总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等,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四局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部一工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从业人员在生产
国有企业工伤事故与未遂事故报告及处理施行细则1.1为了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规程》和上级有关工伤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准确掌握已发生和未遂事故情况,以总结教训、研究事故发生规律及预防措施,必须加强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的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特制订本施行细则。1.2本施行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员工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报告和处理过程。2事故分类2.1凡公司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将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执行日期:2014-05-01 颁布日期:2015-04-02 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起到了更规范、更具体的指导作用,解决了原有法规、标准规定模糊、程序不清的问题。一、事故报告阶段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做好
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具体内容国家对发生质量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体内容是:(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编辑本段第一层含义“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伤亡事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法律依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臵办法》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等,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分公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起到了更规范、更具体的指导作用,解决了原有法规、标准规定模糊、程序不清的问题。 作为一名基层安监部门的工作者,维护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就必须严格按《条例》的规定执行。下面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粗浅地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事故报告阶段 事故发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5)已经采取的措施;(3)事故的简要经过:(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