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8月、9月,每月1日乙分别向甲借款10万、30万、60万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了月息2分,但未约定还款期限。
2018年7月1日,乙经催要给付了甲20万元,未约定款项性质及抵充顺序。那么,本案应该按什么顺序如何进行抵充?
如果实际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当然没有多少讨论的意义。比如有的债务到期了,有的没到期,那就先抵充到期的;
如果均到期了,有的有担保有的没担保,那就先抵充没担保的;如果都没有担保或者都有相同的担保,到期有先后的,那就按先后顺序抵充;
如果到期时间相同,就按比例抵充。当然这个抵充的大前提是在抵充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后仍然有剩余的情况下,如何抵充本金的顺序。
案例中,双方对三笔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也不存在有担保、没有担保的情形,显然无法直接套用《合同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有人认为应该按借款时间先后顺序抵充,抵充了借款日期在最先那一笔借款的利息和本金冲后,如果有剩余,再抵充第二笔借款的利息和本金,仍有剩余,抵充第三笔借款的利息和本金,以此类推,直至抵充完毕。
按照此观点,本案中乙给付的20万元则是先抵充2017年7月10万这笔利息(2.4万元)和本金(10万元)后,剩余7.6万元再抵充2017年8月1日3万这笔利息(6.6万)和本金1万;
经过抵充后,截至2018年7月1日,乙尚欠甲第二笔借款本金29万、第三笔借款利息12万和本金60万,本息合计101万(本金89万、利息12万)。
有人认为应该按照借款数额的比例分配已付款,然后在每笔借款中再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抵充。按照这种算法,也就是将20万先按照借款本金的比例分配为2万、6万、12万,然后再按照每笔借款的利息和本金抵充,经过抵充后,乙尚欠甲第一笔借款利息0.4万和本金10万、第二笔借款利息0.6万和本金30万、第三笔借款本金60万,本息合计101万(本金100万、利息1万)。
还有的人认为应该先抵充全部利息之后,如果有剩余,再按照借款时间先后抵充本金;其中利息的抵充顺序也是按照借款时间先后。
按照这种算法,乙给付的20万,应先抵充三笔全部利息21万,因为不足以抵充全部利息,所以没有剩余可以抵充本金,则最后乙尚欠甲第一笔借款本金10万、第二笔借款本金30万、第三笔借款利息1万和本金60万,本息合计101万(本金100万、利息1万)。
但从抵充后的欠款总额来看,几种抵充方式并没有什么不同;但是如果区分本金和利息的话,则可以看出明显的不同,显然第一种方式对于债权人最不利、债务人最有利;
而第二、三种方式,虽计算经过不同,但结果相同,只是繁简程度不同。(这两种算法在有的约定利息有的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进行区分结果会不同)我个人是倾向于第三种观点的,也就是如果同一借款人向同一出借人借了数笔借款,均约定利息但均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总的原则是先抵充全部借款的利息,如果有剩余的话,再按照借款时间的先后顺序抵充借款本金。
而之所以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确定按借款时间先后顺序抵充,也并非是随便确定的。因为虽然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其实每笔借款都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
当然,如果哪天债权人同时主张了,也没有区分的意义,因为诉讼时效均从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合理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也就是每笔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当是相同的。
假设债权人从未主张过,要适用到最长诉讼时效时,则借款时间先后显然对债权人的利益是有影响的。那么,在确定清偿顺序时,自然应当将诉讼时效最先届满从而可能最先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的债权放在首位,以此来确定抵充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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