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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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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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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先由债务人指定抵充,没有指定抵充的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

负担担保相同的,按债务到期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债务比例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二、在什么情况下债权债务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7、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以上就是小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债的抵充顺序为债务人指定,已到期的债务,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按照债务到期先后顺序,债务比例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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