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朝刑初字第157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女,1967年1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原-伟、赵-静,**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婧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及其辩护人原-伟、赵-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于2010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号院×号楼×门×号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罗×。
后被告人夏×在明知该房屋已成为判决履行标的的情况下,仍恶意抵债,转移财产,造成无法执行回转。被告人夏×后被查获归案。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夏×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夏×无视国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夏×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夏×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此次犯罪系初犯,本案案发也事出有因,故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夏×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要求,被告人夏×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号院×号楼×门×号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罗×。
后被告人夏×在明知该房屋已成为判决履行标的的情况下,仍于2011年2月,通过民事诉讼途经将上述房产恶意抵债,造成无法执行回转。
被告人夏×后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罗×证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终审判决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司法专邮签收底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立案审批表、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查封房产)、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执行),北京市朝阳区房管局出具的涉案房产产权证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完税证明复印件、产权转移申请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立案流程表(执行)、挂号信函底单、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强制执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法制观念淡薄,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造成执行标的无法执行回转的后果,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夏×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所犯罪行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郭**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一、民法典被执行的房产能行使居住权吗民法典规定,房屋居住权在人民法院执行前设立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后,不会影响居住权的行使。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
判决书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下面由法律快侧的编辑为您介绍。 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强制执行房产拍卖一般需要六个月,不会超过六个月,如果超过六个月没有执行的,可以适当延长执行时间,或者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流程是先审查立案,通知被告履行责任,不履行的实施强制执行。 一、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拍卖需要多长时间 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后要求拍卖其房产一般不超过6个月的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
法院判决执行的房产过户流程是当事人持法院判决书,房产证等材料去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办理过户时,原房屋所有权人不配合的,可以请求法院协助。 一、法院判决执行的房产如何过户 法院判决执行的房产过户流程:当事人应持法院裁决文书、原证(共有权证)等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即过户手续。若有关当事人不予配合新的房屋所有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新房屋所有人可申请,由法院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文书
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设立、变更物权的效力。因此您可以持人民法院的判决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房管局、被执行人不配合,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给房管局发协助执行函,将房产过户到您的名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有“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拍卖”的简单的认识,而相关的这些法律规定,实质上是对被执行人“衣、食、住、行”中基本居住权的保护,要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我们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唯一住房并不意味着就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比如,虽然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但该唯一房屋却是一栋非常豪华的别墅。2、国家的立法本意,是出于对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的保护,而不是对他所有权的保护。
不能强制执行的房产有:1、被执行人本人名下唯一一套合法可居住的房产;2、没有转移产权行为的房产;3、不符合最低生活标准属于住宅性质的房产。
被公证的房产可以被法院查封。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不是过户,没有变更房屋所有人,不影响法院实施查封。
1、法院查封的房子不可以居住,法院查封的房子,如果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需,可以居住,但不能买卖、抵押。如果是其他的情况,不可以居住。现在查封一般不贴封条,只是在房管局办理查封登记。2、查封会在不同情况下进行,一般有立案阶段的诉讼保全期、诉讼阶段、执行阶段。从立案开始直至强制执行前的执行阶段是可以继续居住的,强制执行阶段是不能住的。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
一、被保全的房产多久后自动解封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二、法院解封房产需要多久法院收到申请后一般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
许多条件比较好的家庭会在家中的孩子很小的时候就用房屋作为礼物送给他们并且经过法定的登记用法律证明其归属,而监护人可能就会觉得孩子还没有能力去管理价值这么高的房屋就想当然地出于自己的意愿将其出售,但其实孩子的房屋监护人是没有权利出售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是这个是要分情况的。1、如果孩子已成年,你没权卖这套房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时候人们会选择为他人充当担保人的角色,一般债务人换不起债务时,往往需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那么担保人配偶名下的房产会被执行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担保人配偶名下的房产会被执行吗 请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可行的,但其配偶名下的财产不可以。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能直接强制执行,而应在对夫妻共同财
解除担保关系的情形分别有:双方协议解除后可以解除担保关系;当事人在制定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担保关系可以解除;合同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担保关系解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
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是可以强制执行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原创:法律保护你买受人购买房屋后,在房屋尚未过户时,出卖人可能隐瞒房屋已出卖的事实,将房屋抵押贷款。当出卖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时,银行将基于其享有的抵押权,可以要求法院拍卖、变卖齐全享有抵押权的抵押房屋优先受偿。此时,作为买受人,能否阻却法院拍卖、变卖案涉房屋实现银行的抵押权?怎样阻却?一、抵押权系担保物权,抵押权人享有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通常情况下,买受
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有财产,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那么法院会支持这类诉讼请求吗?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基本案情因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郑某名下却有房产,法院便依法查封了该涉案小院。而郑某认为涉案房产是其父亲过世遗留的财产,过户到其
律师观点分析案例点评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巴南区陈女士与林先生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女方入住,但迟迟未办理房产过户,房产仍登记于男方名下。后因男方欠多个网贷,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渝中区人民法院等陆续查封,拟进行拍卖。本案过程中,先行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大渡口人民法院以不符合《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予以裁定驳回。
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有财产,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那么法院会支持这类诉讼请求吗?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因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郑某名下却有房产,法院便依法查封了该涉案小院。而郑某认为涉案房产是其父亲过世遗留的财产,过户
你好,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