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公司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试行规定
一、为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凡承担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包方")分包施工项目的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方"),均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三、总、分包方在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经双方单位盖章、代表签字后生效,安全生产协议与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四、分包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施工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企业安全技术标准。
五、在总包方统一领导下,参加现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认真执行会议决议。
分包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证体系,认真执行总包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各项制度,按安全生产协议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责抓好落实。
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分包方在组织施工生产前应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七、分包方应抓好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严肃现场劳动纪律和安全纪律,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严禁野蛮施工,防止施工扰民。
八、分包方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迅速分别报告总包方和分包方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小组,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制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由分包方承担所有经济支出和法律责任。
九、分包方对本单位施工中安全管理工作负经济、法律责任,分包方应履行如下职责:
1、分包方必须具备承接分包项目的相应资质,分包方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为分包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对分包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负经济、法律的直接责任。
2、分包方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分包方管理人员可参加总包方组织的培训、学习和申报取证。
3、分包方应为所承担的分包工程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责任,随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并做好记录。
4、分包方必须确保安全经费的投入,按要求为施工人员和相关方提供安全措施和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品,如经费确有困难,可书面报告总包方,由总包方先垫付资金,安全经费分包方必须专款专用,该资金由总包方在分包方承包的工程款中抵扣;
如分包方在施工中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为施工人员配备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品,总包方有权强制给予配置,费用在分包方承包的工程款中扣除,并有权给予发生费用的1至5倍罚款。
5、分包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6、分包方施工人员进场前应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提高施工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到预防为主。
7、分包方施工人员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容易造成火灾危害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8、分包方施工现场生活区与施工区应分离,并符合消防规范要求及防火有关规定。
9、分包方在防火区域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源,并有专人负责。
10、分包方应负责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如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由分包方负责及时处理并承担所有的经济支出。
11、分包方在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必须保证完好,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入现场必须有验收合格的手续并报总包方备案。
12、分包方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应报总包方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13、工程开工之前,分包方应将施工人员的花名册提交总包方项目部备案。
花名册应对进入现场的分包方人员详细地逐一登记,含年龄、性别、工种、专业、职称、身份证号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号码等。
分包方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施工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也应交总包方项目部存档备案。
14、分包方必须保证施工人员身体健康,严禁患有各类传染性疾病及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癔病等患者上岗,施工人员体检合格证明材料应交总包方项目部备案。
分包方施工工人年龄应控制在18―50周岁以内。
未经安全教育、不具备安全生产常识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严禁录用无身份证件人员和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15、分包方负责建立安全内业管理资料档案。
负责所属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周一安全例会、每日班前安全会必须要有详细会议记录。
同时应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16、分包方必须按建设部规定为所有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书面报总包方项目部备案。
17、分包方施工现场应加强文明施工管理。
设备和材料应按规定堆放,保证道路畅通;
保持良好的作业环境,电焊把线、氧气、乙炔胶管走向有序、电源线敷设规范;
工完料清,场地整洁,保持良好的作业环境;
施工现场应杜绝生活垃圾的存放。
18、分包方应对其员工进行交通法规的安全教育,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分包方司机应认真遵守交通法规,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19、分包方应教育本单位职工遵章守纪,不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施工中如因分包方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及违反安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分包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0、分包方必须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符合卫生要求。
21、分包方必须做好安全生产活动的有关记录,并按总包方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十、本规定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1、分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 非分包方责任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分包单位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安全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 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
工程项目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外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外分包队伍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做出如下规定:1施工单位在与外分包队伍签订合同时,对其资质必须认真审核。 不准与未经批准进津的、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 2外分包队伍人员进入现场后,各单位必须首先对其全体成员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注册登记发证。 未经注册登记人员,不得参加施工生产。 3在接受企业三级教育的同
为加强我公司煤气管道周围及易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根据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1、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连续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煤气输送管道、煤气柜、阀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需要维修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发生火灾及爆炸危险性系数较高的现场动火维修、抢修等
一、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协议总包单位(甲方):分包单位(乙方):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省市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施工分项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一)承包工程项目1.工程项目名称:2.工程地址:3.承包范围:4.承包方式:(二)合同执行时间自 年 月 日起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三)协议内容1.协议承包范围凡
项目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办法一、本办法制订的目的和适用范围1.为体现“以人为本,珍惜生命”的理念,贯彻落实我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项目对各分包单位的有序化安全管理,并指导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强化安全管理,规范安全行为,以达到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争创文明安全工地,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的目的。2.本办法适用于中建一局集团华中公司承接的所有土建所有土建、装饰、市政、道桥等工程项
为加强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范房屋拆除施工行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原则 房屋拆除工程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护到位、有序跟进、高低错开、前后分开、废用隔离、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房屋拆除工程安全责任主体 房屋拆除单位为拆除工程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辖区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8-05-17 颁布日期:2018-05-17 文号:建办质[2018]3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结合宁德宁武高速公路A4桥梁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桥梁工程基础及下部构造、桥梁上部工程的安全施工保障措施,望桥桥梁施工队及各作业班组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 第一章、桥梁工程基础及下部构造的安全施工保障措施 一、施工现场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2、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房屋,发电机房,临时油库等均应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要求,并配备消防器材;
1、配电室 ①配电室建筑五的耐火登记不低于3级,室内应配置砂箱和适于扑救电器火灾的灭火器。 ②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③配电室的顶棚距地面不小于3米。 ④在配电室内设值班室或检修室时,该室距配电屏(盘)的水平距离应大于1米,并采取屏障隔离。 ⑤配电室应能自然通风,并保持干燥,并采取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⑥配电屏单列布置宜靠墙安装,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不小于 1.5米。 ⑦配电室的裸母线与
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1-12-27 颁布日期:2001-12-27 文号:公通字[2001]9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装饰工程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措施为了合理地安全使用临时用电,结合有关建筑施工安全规范,我公司制定了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1. 所有临电配电箱委派专业电工负责管理,定期检查,保证配电箱坚固完整,箱内配线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导剥关头适宜并压接牢固。 2. 施工现场禁止架设裸露导线,非电气工作人员禁止在施工现场架设线路,安装灯具,手持电动工具等作业。 3.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与电气设备连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
一、总则 1. 为了满足社会和企业不断发展的需要,系统深入地完善工程项目的管理,以进一步提高企业整体的施工管理水平,杜绝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减少、规避工程风险,保障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规定 2. 所有要签订的合同,工程部将按照国家、行业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合同内的商务条款(如付款方式、结算条款和罚款条列)进行制定,由工程部审查,审批后符合要求的报公司上级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劳动法事业单位事假管理规定是因私事请假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事假期间是不发工资的。法定假期是有工资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一、劳动法事业单位事假管理规定 劳动法事业单位事假管理规定: 1.在职职工因私事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2.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
监理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法律依据是:(一)监理单位对分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承担监督责任;(二)监理单位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1.动火管理的范围 1.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1.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3打磨、喷沙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2. 动火的审批2.1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钱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 2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 2. 3《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3. 动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