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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事不再理、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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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事不再理、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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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事不再理、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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