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业务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1.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业务经费开支范围。2.经省级财政部门核批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用财政拨给的“业务补助经费”,按全年诉讼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数额建立备用金,专门用于支付应退还的预交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的支出。
备用金的具体比例或数额,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备用金支出后,应及时予以补充。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统管的原则,将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业务补助经费”与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内业务经费相结合,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业务补助经费”的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使用时由法院财务部门按收支计划,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法院业务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将下一年度本级诉讼费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支出计划随下年度预算一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作为核拨“业务补助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诉讼费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以报表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年度终了后,将上一年度诉讼费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支出情况,随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四章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是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
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其真正用于法院的业务工作,其他部门不得调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诉讼费用收支计划和法院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核拨,严禁占压、挪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诉讼费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会计核算手续,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规范收支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提出、限期纠正。
对情节严重或未按规定时间纠正的,财政部门有权在违反的数额以内,适当扣减业务经费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下级法院诉讼费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支出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违反规定的,应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严重的,上级法院有权在本辖区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会同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计划单列市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1996〕4号)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诉讼费用的实施办法》(法字〔1996〕8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为了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法院诉讼费用管理,规范诉讼费用交纳、退回及减缓免流程,做到应收尽收、应退尽退、应追尽追,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诉讼费用收取第一条 立案部门对当事人的起诉登记立案后,应向当事人发送《交纳诉讼费用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是需要缴纳诉讼费用的,如果自己有经济困难,可以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诉讼费用的收取需要按照法律规定,那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新规定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出的费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中案件的受理费,属于当事人应交纳的费用,而诉讼中的其他费用,则属于当事人应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
您好,这种情况可以协商处理的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3-12-24 颁布日期:1993-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是否废除了?截止2019年,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并没有被废除,现在继续执行。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第二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为:部级每人每月300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4-05-21 颁布日期:2004-05-21 文号:财建[2004]11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3-10-20 颁布日期:2003-10-20 文号:法发[2003]1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着装,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是维护法治尊严,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需要。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长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饰等。第三条 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2001-05-01 颁布日期:2001-03-14 文号:法发[2001]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日期:2001-05-01 颁布日期:2001-03-14 文号:法发[2001]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日期:2003-10-20 颁布日期:2003-10-20 文号:法发[2003]1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84-01-04 颁布日期:1984-01-04 文号:[84]法办字第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XX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天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于-07-31发布于-08-1实施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办公费用的来源、报销、管理及控制要求。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成都天信达办公有关的各项费用。2定义办公费为公司领用的笔、墨、纸张、耗材和规定自购的日常消耗物资、邮寄费、复印费(包括除宣传广告品印刷以外的印刷费)、低值易耗品购买及维护费用等。3管理控制程序公司办公室为办公费用归口部门管理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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