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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辞职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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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辞职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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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们伟大英明的党的定位是工人阶级先锋队,代表的是先进的生产力,虽然,宪法上已经把工人罢工权剔除了,但那是因为,我们工人阶级是统治阶级,根本就犯不着去罢工。

我们国家的劳动法要是完全贯彻下来就足够用工方喝一壶的了。

但在与用工方斗智斗勇的过程中,有时候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满盘皆输,我以前办过一个案子,用工方没有给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工人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结果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用工方拿出一份工人提交给公司的辞职报告,上面写明“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就是因为这几个字,导致工人一分钱的补偿金没有拿到,那么,什么情况下用工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工人又如何主张,才能得到呢

首先,研究一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劳动者主动辞职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经济补偿金,但是有个例外,那就是“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在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情况下,只有一个条件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的。

其次,来查看一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只要劳动者能够找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情形,就算是主动辞职也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的! 但这仅仅是从法条找到了依据,还有关键的一个环节!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步,辞职在程序上很有技巧。

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时你还是得不到经济补偿金的!

别急,办法总比问题多的:

一、用EMS的方式给单位送达《辞职信》,并且在快件备注栏内注明是《辞职信》,同时复印《辞职信》一份备用,辞职信的内容上一定要注明辞职的原因是因为三十八条上的某一条事实;

二、直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其中仲裁请求第一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与理由中写明解除原因是因为三十八条的某一条事实。

这样,你就能够取得经济补偿金了! 注: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每工作一年,用工单位支付一月工资,工资以工人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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