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讲材料
周留成 律师
各位村领导及村民朋友,大家好:
受阜宁县司法局以及沟墩司法所的指派,由我作为2020年我村的村居法律顾问,希望在这一年里的工作中得到大家的支持,而我也将会尽力服务大家!
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参加今天的法治讲座。首先我先自我介绍一下,我叫周留成,系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专职律师,我打算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我今天的宣讲内容:
1、婚姻家庭: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断决父母、子女关系”约定是否有效、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权属的处理原则。
2、关于饮酒驾驶机动车产生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共同饮酒者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关于酒后驾驶将承担民事、治安处罚及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3、关于在城镇购房怠于办理过户手续的风险(二手房买卖未过户的风险、拆迁房买卖未过户的风险),
4、关于信访的法律规定,
5、关于扫黑除恶引伸出的犯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下面我就今天的内容一起和大家共同学习:
一、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相关法律规定
1、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当夫妻一方没有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一方可以向法院单独提起扶养费的诉讼,该诉讼符合诉的独立构成要件,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置条件。
2019年5月22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扶养纠纷案件。经审理查明:现年73岁的吉梅芳、85岁的朱家林,于1969年3月13日结婚。
现吉梅芳每月只有140元的收入,朱家林退休后每月有3500元左右收入。原先朱家林每月给付吉梅芳500元,从2018年11月8日起,朱家林未再给吉梅芳任何钱。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现吉梅芳每月仅有140元的收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朱家林作为吉梅芳的丈夫有扶养的义务,故二审法院结合吉梅芳、朱家林的收入及当地的生活标准,认定朱家林每月支付吉梅芳扶养费800元。
2、“断决父母、子女关系”约定是否有效
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和谐,社会和谐便成了无本之木。
《婚姻法》第21条第3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益法》 第14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019年07月18日,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
父母与子女约定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该约定无效,事后父母主张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等为条件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如果协议已履行,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父母因经济能力限制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不予支持。但父母存在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的赡养义务,构成犯罪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权属的处理原则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婚后父母为小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如果没有订立书面单方赠与给自己子女的协议时,一般情况下视为对小夫妻的共同赠与,属于小夫妻的共同财产。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关于共同饮酒中造成参与人伤亡产生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
1、共同饮酒者发生伤亡的责任承担
一般情况下,共同饮酒者之间不形成损害赔偿关系,共同饮酒者对因共同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损害的共饮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但是如果共同饮酒行为已经明显致某一饮酒人处于不省人事的严重醉酒状态时,共同饮酒者应当预见到同共饮酒行为已致使他人处于一种特定的危险状态,此时共同饮酒者应当负有将该醉酒人安全护送回家或及时送医的特定义务。
江苏省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7民终3251号案,审理查明:2018年1月29日中午,徐其刚在富华饭店迎宾厅宴请李阳、李江、陈兴庄、陈文波、张天为、董志坚以及死者卢某七人吃饭。
期间,其他参加吃饭的人与卢某有相互敬酒,并因打牌问题有罚酒的行为。董志坚、李阳称并未饮酒,李江称其将白酒换成了水,实际并未喝酒,其余人共喝了五瓶白酒。
饭后,卢某由董志坚护送至居住的华驿酒店,后案外人卢某死亡。东海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窒息。
审理后依法判决:徐其刚(邀请人)、董志坚(护送人)各赔偿上诉人卢伦之、焦从凤、陶某、卢敏、卢浩人民币10000元,参加吃饭的李阳、李江、陈兴庄、陈文波、张天为各赔偿上诉人卢伦之、焦从凤、陶某、卢敏、卢浩人民币6000元,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示意图:徐其刚(邀请)-----------李阳、李江(未喝酒)、陈兴庄、陈文波、张天为、董志坚(未喝酒)、死者卢某。
董志坚(护送)-------死者卢某。
2、关于酒后驾驶将承担民事、治安处罚及刑事的法律后果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4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其中(五)项规定,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治安处罚法》有关酒后驾驶的规定: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刑法》有关醉酒驾驶的规定:
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3、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该条文是这样规定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6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饮酒驾驶车辆的的法律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我们在座的朋友一定要引以重视,如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确需喝酒应酬时,可以选择打车、滴滴代驾等方式,万不能以身试法,而且我们还需不断的向身边的亲人进行宣传饮酒驾车的危害。
三、关于在城镇购房怠于办理过户手续的风险
因生活、学习等需要,越来越多的人到城镇购房,其中很多朋友是通过二手房市场来实现自己购房目的,但是这些朋友为了避税或者其他原因怠于办理过户手续,导致购房人房钱两空。
下面我给大家讲两个案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阜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3民初40号,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家住南方花园的邓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债务人唐某出借11万元,后唐某未按期归还邓某某借款。
2017年8月30日邓某某将唐某诉至阜宁法院,经阜宁法院调解,唐某分批偿还借款,但调解协议生效后,唐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于是邓某某向阜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了唐某名下的位于建银小区的房屋。
关于该房唐某已于2007年(也就是12年前)出售给初中老师王老师,并在阜宁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王老师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被法院查封并准备拍卖,随即王老师向阜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表示该房属于自己,邓某某无权提出查封和拍卖的请求,经法院听证审理,裁定驳回了王老师的请求。
法院作出驳回裁定后,王老师再次向阜宁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阜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王老师要求中止执行房产的诉讼请求。
这让王老师不解,她认为,我们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也住了12年,而且还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为什么房子不属于自己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购房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售房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前三个条款均已符合,问题就是出在第四个条件有关过户的问题。本案中王老师就是为了规避5年内过户要交很多税款,所以不去办理过户手续,才导致王老师购买房子即将被拍卖,对已支付的购房款,还因售房人下落不明无法索回,仍需通过打官事主张权利,所以我们广大朋友一定要切记,二手房买卖中一定要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万不能贪小便宜吃大亏。
下面我再将一个关于回迁房买卖的案例。阜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3民初931号,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周某于2016年7月2日购房了彭某位于金沙湖悦湖新城的回迁房,就该房买卖事宜,周某支付了全部房款,而且也实际入住。
2017年10月23日,周某突然收到阜宁法院的查封裁定,于是周某到法院了解到,彭某向王某借款,因彭某未履行判决,王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了周某购买的回迁房。
于是周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被阜宁法院裁定驳回,2018年2月11日,周某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即不得执行悦湖新城的房屋。
这个案件与上面一个案件,情形差不多,为什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结果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迁房具有有偿性与补偿性的特点,所以法律规定五年内是不允许过户的。
也就是说5年内不过户,并非属于购房人的原因,符合上面讲的第28条第(四)项“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所以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对于回迁房如果已过5年时,我们一定要即时办理过户手续,万不能像第一个案件那样,否则房钱两空,后悔莫及。
四、关于信访的法律规定
根据《信访条例》第18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20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47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22种行为,全部属于非法上访:
1、围堵、拦截公共和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的;
2、信访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3、信访人损毁公共财物、寻衅滋事的;
4、信访人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5、信访人强行冲闯政法机关设置的警戒线、警戒区或阻碍执行公务的车辆通行的;
6、信访人组织、策划、教唆、煽动、串联、胁迫、引诱、欺骗、幕后操纵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7、信访人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8、信访人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
9、信访人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而缠访、闹访的,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散发传单、打横幅标语、呼喊口号、穿状衣、戴标语、非法滞留、聚集哄闹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10、信访人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上访的;
11、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缠访、寻衅滋事、影响其他信访人正常活动的;
12、信访人将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门前或信访接待场所的;
13、信访人以违法形式越级上访的;
14、因同一信访事项五人以上集体上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
15、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上访的;
16、信访人以信访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借机敛财的;
17、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18、信访人对正在办理或司法程序终结、行政程序终结的事项,继续闹访、缠访的;
19、信访人恶意扩大事态,诋毁政府形象,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20、信访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21、信访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22、信访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
随着城市诚信系统和个人诚信系统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个人的诚信、品行和道德修养和行为方式也成为与我们生活中息息相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今,违法犯罪个人信息会推送到城市征信系统和个人诚信系统,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也会影响到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征兵、报考公务员、就业等。
特别是在越级非访中,极端上访、缠访、闹访和非法群体性聚集引发的寻衅滋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敲诈勒索、诬告陷害、故意损坏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等违法行为,个人会触碰法律的红线,还可能会影响子女亲属,具体有哪些?
重点如下:
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及入伍和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如果家长有犯罪行为的话,子女及直系亲属子女是不能录用为政治条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长的保卫兵、驻港部队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话,原则上还是允许的。
不过,基于“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名额有限、体检通过人员较多的情况下,“问题家长”的子女就可能会被放弃。
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招考中,类似的影响同样存在。报考公安一类公务员的话,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亲属在服实刑的话,政审方面肯定是通不过的。
如果是其他部门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有此类情况者不能录取,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会带来一定影响,同等条件下肯定是择优录取。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规中,对曾经违法犯罪的人员设置了重重职业和行为的限制,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以下行业均不得录用: 1.公务员2.法官3.人民法院书记员4.人民陪审员5.检察官6.人民监督员7.警察8.律师9.基层法律服务人员10.公证员11.司法鉴定人员12.外交人员1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14.行政执法人员15.教师16.幼儿园工作人员17.执业医师18.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19.会计20.注册会计师21.期货从业人员2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人员23.企业破产管理人24.保险精算师25.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6.保险营销员27.拍卖师28.典当行业从业人员29.直销工作人员30.专利代理人31.证券从业人员3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33.导游3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35.基金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36.民用保障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人员37.注册建造师38.注册安全工程师39.注册测绘师40.公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人员41.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42.锁具修理经营者43.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保安人员44.保安45.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46.土地估价师47.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48.拒绝护照签发。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各级各部门必须竭力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但是公民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非法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
我们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为戒!
五、关于扫黑除恶引伸出的常见犯罪
2020年为扫黑除恶的长效机制建设年,工作重点是全面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压倒性胜利。下面我就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讲一讲常见的有关涉黑案件的七个罪名及法律适用:
1、聚众斗殴罪
《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266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寻衅滋事罪
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4、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6、开设赌场罪
《刑法》第303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3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上面有关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不仅自己需要充分的学习,还需要告戒我们在外务工的亲人。争做一个知法、守法、普法的好公民。
今天我讲的内容就是这么多,再次感谢大家与我一起共同的学习,如果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在村顾问群中直接留言,我会及时给予大家回复,也可以电话与我联系,我的电话是138-5112-0112。
村民小组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周留成律师 一、村民小组法律地位的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但就村民小组的产生、财产权等作了以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
经县委要求塔斯托别乡综农片区党工委盛荣社区全体干部于2022年5月1日迎接新任第一书记和新工作组队员加入盛荣社区“访惠聚”工作队。新工作组队员进村后与原第一书记认真交接工作,原第一书记沈XX详细汇报了工作开展情况,在认真做好工作对接的基础上,召开村委会议、工作组会议,进点后的新第一书记和新工作组队员立即投入工作,与老队员相互认识,相互了解情况,掌握村情村貌,使其尽快熟悉村里的基本情况听取工作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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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为了统筹城乡发展,优化市区周边农村资源配置,实现管理社区化、务工非农化和福利社保化,结合官厅镇长城XX、大堡村及开城XX实际,制定官厅镇长城XX、大堡村及开城XX“村改居”实施方案:一、基本情况固原市城区控制规划面积45平方公里,服务城市户籍人口1.75万人(常驻人口12万人,暂住人口5.5万人)。现有3个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36个。本次村改居涉及3个行政村1738户5297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拟引进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建设集体留用地的,须按如下程序提出申请:(一)申请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拟启动合作开发前,应当先向市或区规划部门咨询了解该留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相关技术经济指标等情况,并向规划部门申请出具该留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地块进行规划方案的初步设计。(二)草拟村企合作开发初步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村民
留用地开发过程中村集体与企业合作的方式包括: (一)返还物业方式。须依照《**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与合作开发建设管理规定》(**府〔2016〕19号)和本补充规定,按留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值进行换算,由村企合作开发企业在留用地合作开发项目建成后的物业中,通过直接返还物业并提高返还物业比例补偿给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方式,作为留用地使用权挂牌转让和选取村企合作开发企业的条件。 返
行为肯定违法,但是否构成犯罪还得根据详细案情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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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个人签订的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但如果个人签订的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那么个人签订的协议就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你好,破解互联网金融行业纠纷取证难的问题,电子证据的保存就成了一个重要手段。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电子合同,签署一份规范的电子合同是对平台及投资人权益的最佳保障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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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吐血总结的30条法律小常识,太有用了(收藏)想快速掌握法律常识对冗长的法律条文却无从下手?没关系!下面为大家总结了日常生活中最基础实用的法律常识收藏再看! 01刑法篇 1、喝酒、吸毒之后千万不要开车,一旦开车被查,危险驾驶罪给你留下一辈子的烙印。 2、开车途中如果撞到人,不要惊慌,第一时间拨打报警和叫救护车,救人第一,否则只要构成重伤,负主责以上,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也是犯罪。 3、
你好,根据你这边描述的情况来看,你好,如果符合相关条件的话 是可以的
警训在线 2023-01-01 18:29 发表于辽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法律年龄也随之改变。 当我们从一个受精卵那天起,按下年龄的计时器,我们的故事就计时开始了。其实,法律也和年龄一样,伴着我们的一生。 0周岁以下 胎儿还不能称做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儿”。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 《民法典》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
谭律师之生活法律难题100问(十三)(十三)上班时突发疾病,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法律解答: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同时也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导致疾病突发的话,则一般情况下是会被认定为工伤。反之劳动者因身休健康程度不良,产生的疾病,并非因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造成的身体损害或因职业而诱发的疾病一般不认定为工伤。但在工作时间自身原因突发疾病而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非工伤的情况下,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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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2020年7月) 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