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0日15时左右,某公司员工张某在装卸作业时被重物挤压受伤。张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6月16日,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张某法定继承人已按照工伤相关法律规定获得了相应赔偿,某公司未对张某法定继承人进行实际赔偿。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2019年9月18日零时起至2020年9月17日二十四时止,其中死亡赔偿责任每人限额为50万元。
因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金,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必须为其员工交纳社会保险,本案中某公司在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时,又承保了雇主责任险。若某保险公司认为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赔偿不能兼得,则其在某公司投保时就应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否则在社保部门认定工亡予以赔偿后,某保险公司均可以被保险人未实际发生损失为由拒不赔偿,那么,本案的保险合同永远不具备赔偿的条件。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第三十条约定的免除和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内容,因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而无效。保险合同第三条约定:“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张某在工作期间死亡事故已经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保险条件成就,某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律师提示
雇主责任险是替代责任险,当雇员发生人身损害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公司代替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而达到减轻或免除雇主赔偿责任的效果。
但是,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同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两者能否兼得?即雇主责任险应当全额赔付还是对超出工伤保险待遇部分补充赔付。
肯定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是具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属劳动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雇主责任险属商业保险,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
员工是否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之间没有关联性。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仅规定“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免赔范围,并不会直接规定工伤保险赔付后,雇主责任进行补充赔付或不予赔付。
因此,雇员发生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均应进行赔偿。
否定观点认为,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因其雇员在工作中意外致伤致亡所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意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转移的仅是其对雇员因工伤亡承担的责任风险。
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可以弥补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但任何人均不能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获得不当利益。
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应以其因事故对雇员承担的实际赔偿责任为限,如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赔偿责任已通过工伤保险得到补偿,就不存在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就无需进行赔偿。
多数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依照中国法律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因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是否可以理解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关乎着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问题。多数观点认为,购买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不是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无需对此予以赔付。
笔者认为,如用人单位不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则前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才会支付相关待遇,因此,购买工伤保险后该费用应视为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
综上,工伤保险待遇和雇主责任险赔偿金能否兼得问题存在争议,但如果不能兼得,将变相鼓励用人单位不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也与保险公司设立该保险产品以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初衷相悖。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3.《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工伤保险待遇和医保待遇有哪些不同1、针对的对象不同。医保针对的是病,且有规定的个人自负比例;工伤保险针对的是因工受到事故伤害的人员,或旧伤复发部位,或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且按规定实报实销。2、享受待遇的条件不同。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都达不到工伤保险规定的范围和比例。但发生事故伤害后,需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3、享受待遇的标准不同。医保待遇中,个人需按比例承担相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所以只有在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才存在本人工资,且本人工资与工伤保费缴费数额挂钩。(2)本人工资不等于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据劳动者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劳动者的实际工资高于本人工资,就会使得工伤职工应得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伤保险基金核发的待遇之间产生差额,这个差额由用人单位支付。(
这就涉及到一个工伤期间待遇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1、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所谓“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总额。即单位应该按照全体员工的实际工资缴费。2、如果单位没有按照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该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一是劳动部门可以给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属于长期待遇,为保证工伤待遇不受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而降低,并分享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果,《条例》第三十八条对需定期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上述长期待遇的水平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待遇与平均工资变化挂钩,是从公平原则出发的。国家经济水平提高后,劳动者的工资就会相应提高,工伤职工也应享有比原来较高的保险待遇。待遇与物价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雇主责任险的概念,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用人单位)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即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
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护受伤职工利益而创设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雇主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为转移雇主风险而开发的一种保险产品。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无论企业是否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企业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相对于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对于承担员工的有关工伤赔偿事宜要求更高,而且保险的内容与工伤保险有诸多相同之处。由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定的义务,因此是否参加雇主责任险这类的商业保险,要根据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雇主责任险系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代替险,被保险人是雇主而非雇员,适用补偿原则。单位投保雇主责任险,是为了覆盖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偿而自身又需要向员工进行工伤赔偿的风险,并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一、如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未缴纳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单位承担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如应当
“团体意外险”的保险赔偿金是赔付给受益人的,“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金是赔付给用人单位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
在实务中,经常出现职工在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如果用人单位补缴了工伤保险后,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本文将为您一一分析。1、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赔
安责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区别: (1)限额区别。我省安责险统保项目设置了一次事故死亡责任限额和一次事故伤残责任限额。企业发生职工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对死亡和伤残可在两个限额项目下分别赔偿。而雇主责任险条款中一次事故只有一个责任限额(死亡及伤残共计20万元),企业发生员工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后,只有一个限额可用,死亡可能会挤占伤残限额。 (2)保额区别。我省安责险统保项目设置了30万元、40万元、50
此次待遇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为,2013年9月30日前(含30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3年9月30日前(含30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调整标准和原则为,伤残津贴,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年3月28日 人社部发[2016]29号)“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
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如何规定?1、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2、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的医药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3、职工到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或者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项目享受条件计发标准发放单位备注医疗费用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治疗者符
职工获得用人单位购买的商业保险赔付后,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案例观点】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案例观点】一审认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5日期间,安A受被告聘用在“中洋26”轮上进行远海捕鱼作业,安A与被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B公司没有
您好!一般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保险是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种,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是您公司所购买的商业险。两者不存在冲突,是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的
团体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区别有:1.被保险人不同:团体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是在职职工,投保人是单位雇主。而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均是雇主自身。2.保险对象不同:雇主责任险保险对象是雇主应对职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团体意外险保险对象是职工的身体或生命。3.赔偿依据不同:雇主责任险赔偿依据主要是员工雇佣合同,团体意外险赔偿依据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4.保险金额不同:雇主责任险保额一般为职工年工资的一
江苏省工伤保险调整对象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8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18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3)2018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江苏省工伤保险调整项目和标准(一)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
一、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二、怎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企业要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日后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从工伤事故发生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的工伤待遇由企业承担。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六十个
现在许多为集体买保险的情况下会选择团体意外险。团体意外险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形式,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现在有的人会把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弄混,事实上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区别很大,那么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区别有哪些呢?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区别很大,雇主责任险赔的钱是针对投保者,也就是单位,是单位应该赔给职工的钱,而且职工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