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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工伤保险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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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工伤保险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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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经常出现职工在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如果用人单位补缴了工伤保险后,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本文将为您一一分析。

1、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赔偿责任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补缴了工伤保险后的工伤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三条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此,对在参加工伤保险前产生的原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赔偿项目,如参保前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分担工伤赔偿责任的赔付条件及注意事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因此,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后,才补缴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条件及注意事项如下:

首先,用人单位要为职工补充参加工伤保险;

其次,用人单位要为工伤职工补缴自入职之日起的工伤保险费用,并缴纳所有的滞纳金;

最后,由于用人单位是否补缴了工伤保险以及补缴是否全部到位、补缴工伤保险情形下哪些属于“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能否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赔付等均属于工伤保险部门的审核范围,人民法院不便作出评判,故建议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先行到工伤保险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新发生费用”的申领,未果,再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为宜。

曾佳魁 律师

湘潭大学法学硕士,团队创始合伙人,天地人律所合伙人,天地人第三党支部书记,天地人刑事辩护中心秘书长,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南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黄韬 律师

广西民族大学法律硕士,现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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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人劳动法团队

本团队由劳动法专业律师、工伤认定和赔偿专业律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税务师等十余名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的成员组成。

本团队以专业化、公司化的团队协作模式,致力于为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的人力资源合规管理非诉法律服务、一站式的劳动争议诉讼代理服务。

在用工设计、工伤认定及赔偿、社保及税务筹划、人员优化与安置、高管风险控制等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

已为湖南省总工会、长沙市总工会、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政府部门及50余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人力资源专项法律服务。

处理的劳动争议及工伤案件超过700件。获评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复议诉讼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评选”优秀等级。

微信号:TDR-HR-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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